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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明確大型國企不準MBO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07:24 京華時報

  允許中小國企探索MBO并設立五條禁令

  本報訊 (記者 王雪瑾) 在12月15日結束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明確表示,大型國企不能搞MBO(管理層收購)。在昨天召開的“中國國企改制與產權交易高峰論壇”上,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再次重申了這一觀點。

  國資委在9月和10月提及國企MBO時,所用的說法還是“不宜”,但到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召開之后,大型國企MBO被明確叫停。

  據悉,在國務院國資委對MBO的態度明朗之前,一項針對國有企業改制和產權交易的調研從今年8月開始便悄然進行。這次調研發現一些企業在MBO過程中問題突出,其中包括部分企業不實行經營者離任審計,管理者本人參與甚至主持收購活動;經營者人為造成企業經營業績下滑,甚至虛構虛增成本和債務;部分企業管理者與中介機構串通低估、隱匿資產等。

  盡管國資委研究中心有關人員曾經表態,這次調研行動與郎咸平掀起的討論無關,但業界普遍認為,正是郎咸平引發的有關國企產權改革大爭論促使從調研中發現種種問題的國務院國資委明確表態“大型企業不能搞MBO”。理由是,管理者收購使所有權和經營權趨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且現有法規制度尚不健全。

  國資委還對一些中小企業開“綠燈”,允許這些中小企業可以探索MBO,并為MBO設立了五條“禁令”:要做好經營者離任審計,對企業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購買股權;改制方案要由產權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制定,經營者不得參與轉讓決策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買自賣國有產權;必須進場交易,出讓價通過進場競價確定,經營者購買股權與其他受讓者必須同股同價;經營者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企業產權或實物資產進行抵押;除國家規定外,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價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經營者持股比例應慎重考慮,比例不宜過高。

  《京華時報》(2004年12月20日第B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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