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提租價引發合同糾紛 山西商人遭遇七年之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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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06:12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記者趙民望 2004年10月10日,記者收到了一份奇特的請帖,以山西商人王彪杰的名義發出的這個請帖,是邀請本報記者在內的多家媒體記者去旁聽蘭州市城關區法院的一起再審案件。王彪杰租房建廠引來官司的事情,幾年前他就多方反映過,竟然到了7年后的今天,他還在逼迫打官司。
已經沒有當年豪氣的王彪杰滿臉胡須,不修邊幅形同乞丐,隨身最為像樣的一件物品是一個小箱子,里面全是有關訴訟、告狀的材料。在向記者展示時,有一些材料已磨爛了。他對記者說:“我1996年來蘭州投資辦了一個飲料廠,但是房東在法院起訴了我之后,我卻遭到了法院的不公正對待:不僅百萬投資不翼而飛,連我的法律地位也不予認可,在法庭上我都沒有發言權。” 一個簡單的房租糾紛,如何會到打了7年官司還說不清楚的地步呢?一個好端端的企業,又是怎樣消失的? “房東”提租價,引發合同糾紛 根據王彪杰的訴稱,記者聽到的是一個遙遠、至今還在繼續的長時間連載的“小故事”: 1996年1月,原是山西省太原市蔬菜公司龍橋綜合商店經理的王彪杰,來到蘭州后決定投資建廠生產飲料,由他出資30萬元,另外兩名股東各出資15萬元。同年6月7日,他以太原市蔬菜公司龍橋綜合商店的名稱作為乙方,與甲方甘肅食品冷凍廠簽訂了租賃生產用房合同。該合同約定:蘭州食品冷凍廠將總計200平方米的加工廠廠房租給乙方,用于乙方生產食品及各種飲料的生產經銷,租賃費定為每年4.5萬元,從簽訂合同起提前預付半年租賃費2.25萬元,以后每半年預付一次。合同期為3年,即1996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合同從1996年6月1日起生效,合同期內租賃費不變。 在落實了廠房之后,王彪杰注冊成立了甘肅雪利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開始生產“靚仔”系列飲料。此后,這個飲料產品一度在蘭州市場上暢銷。正當乙方的生產經營進入正軌,并且企業開始發展、壯大起來的時候,甲方與乙方在收取水費的問題上首先產生了矛盾。接著1997年1月,蘭州食品冷凍廠提出了上漲房租的要求,乙方沒有答應,雙方的裂痕隨之出現。 當年2月,蘭州食品冷凍廠在廠區施工過程中,將大量廢土、工業垃圾,堵在了雪利爾公司所使用的車間、辦公區域,致使送貨車被堵在車間內無法進出。其間,產品不能送出,雪利爾公司的生產經營大受影響。4月份,蘭州冷凍廠又提出,雪利爾公司必須每年支付冷凍廠6萬元的租賃費。單方面提高廠房租賃費的要求,是雪利爾公司難以接受的,雙方無法在這一問題上達成一致,矛盾開始激化。 此后1年的時間內,冷凍廠為提高租賃費,多次以斷電、停水相威脅。為此,雪利爾公司開始拒交水電費。 王彪杰說:雙方的矛盾激化后,冷凍廠起訴到了法院。“我的噩夢就是從此開始的。” 一審再審:“雪利爾與本案無關” 1998年1月20日,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蘭州冷凍廠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龍橋商店先予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認定雙方租賃房屋的合同屬實,遂對雪利爾公司承租廠房內的財產進行登記、封存;同年8月9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生產用房合同,龍橋商店一次性償付蘭州冷凍廠房屋租金2.25萬元,電話費1974.98元,蘭州冷凍廠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返還龍橋商店被封存的財產。 對此判決,龍橋商店和雪利爾公司表示不服,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后,于2000年4月9日提請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抗訴。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龍橋商店經理王彪杰以該商店名義與冷凍廠簽訂了租用廠房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自合同簽訂后又成立了雪利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冷凍廠將生產建設用土及生產垃圾堆放在雪利爾公司廠房旁邊,影響其生產環境和交通,致使其生產的飲料不合格而被蘭州市技術監督局責令停產并予以經濟處罰。為此,雪利爾公司拒交房租,雙方發生糾紛。但是,城關區人民法院對雪利爾公司使用該廠房的事實沒有認定,對冷凍廠因侵權行為造成申訴人的損失沒有認定,故城關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其次,雪利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在本案中,雙方所訴爭的標的處理結果對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該公司在本案中應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雪利爾公司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而該判決卻將雪利爾公司漏列。該判決已判被告龍橋商店承擔責任,在沒有裁定變更執行主體的情況下,法院卻執行拆除雪利爾公司的生產線,故執行主體錯誤,程序違法。 根據以上所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1998)城房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程序均有錯誤。由此,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蘭州市人民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2000年11月2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城關區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雪利爾公司于1999年7月22日被省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后,并未恢復營業,未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但雪利爾公司卻于1999年11月5日向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據此,再審法院認為雪利爾公司已不存在,雪利爾公司又以自己和龍橋商店的名義向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主體資格不符,且未得到龍橋商店的授權,故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1年8月30日,城關區人民法院裁定:維持該院原判決。 滿以為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己可以贏得官司的王彪杰,面對再審裁定,更是無所適從了,因為他是“被告”卻成了“案外人”;同樣,這也意味著雪利爾連上訴的資格都沒有了。 “一起房租糾紛官司有這么復雜嗎?” 奔波了多少年,得到的結果使王彪杰欲哭無淚。 因為,在他努力上訴的同時,原審法院已經執行了判決;事實上,早在1998年3月2日的下午,王彪杰租賃的廠房已不 存在了,生產設備等財產遭到破壞性的拆除。據他說,由一位法庭庭長帶領執行判決時,并未事先通知當事人,也未在被執行前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直至執行之后的一段時間,才有公告送達。 “我的這個官司有這么復雜嗎?我的投資、財產在這里,我會跑嗎?”王彪杰說。他不理解一審、再審法院的行為。特別是,法院為何那么著急要執行查封、拆除設備? 飲料不能生產了,工廠不存在了,王彪杰靠自己的親戚吃飯,但是官司他卻不愿意就這樣輸了。幾年來,他多次找領導,跑有關部門,終于有所收獲。在有關方面的協調下,太原市蔬菜公司龍橋商店、甘肅雪利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王彪杰以上訴人的身份,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年3月18日,王彪杰等來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該“(2004)蘭法民一終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裁定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裁定:撤銷蘭州城關區人民法院(2000)城再字第08號民事裁定;發回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重審。 此間,記者因為多年沒有王彪杰的消息,本以為他的糾紛早已解決,沒想到他還在打官司。這一次,盡管盼來了中級法院的裁定,但由于還是原審、再審法院的重審,他心里不踏實,于是就將有關此案重審的信息,以邀請書的方式,發給了許多媒體記者以及一些省市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他希望能夠有人監督審理此案,還法律的公正。 10月19日,城關區法院再審此案時,對雪利爾公司到底是否能成為本案的訴訟主體,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據蘭州食品冷凍廠稱:原告當初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是與龍橋商店簽訂的,不是與雪利爾公司簽訂的。因此,此案中的被告只能是龍橋商店,雪利爾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雪利爾公司提出:雖然當初是以龍橋商店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與原告發生關系、履行合同約定的都是雪利爾公司;被法院先予執行查封的生產線等財產,也為雪利爾所有,在此案中受到經濟利益損失的同樣也是雪利爾公司。由此,不存在雪利爾公司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理由是:鑒于此案案情復雜,待合議庭綜合全案評議后,定期宣判。 王彪杰無可奈何了,官司打到現在,他真的感到越來越復雜了!于是,在蘭州已經無法生活的王彪杰,投奔定西的親戚去了。 臨別,他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只要我還活著,我就能夠等下去,一定要等到結果。不過,直至記者發稿時,法院的再審判決還沒有蹤影,我們將予以積極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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