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改進金融生態(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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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01:05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 ||||||||
在第11條“治理結構”中,非常明確地提出“在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管理層應被由法庭指定的有資格的管理人所取代,他們能代表債權人的利益,并擁有較大的權力來管理資產!
第16條“債權:對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各種優先權的處理”,提出“破產應保護商業法中規定的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各種優先權,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預期,促進商業交易的穩定性。僅當其他因素更有利于債權人(如有利于公司重組或不動產價值最大化)時,方可背離上述原則。”同時這一節又強調,“《破產法》應承認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權”,“對有抵押權的債權人進行收入分配”時,“公眾利益一般應次于私人權利”,“享有優先權的當事人數量應維持在最低水平”。 在27條講到“司法機關的作用”,提出“應有獨立的司法機關或相應機構來監督和處理破產案,并盡可能指派破產方面的專家進行裁決。建立專業法庭十分必要”。 第28條“法庭績效衡量標準,審判員的資格和培訓”,提出 “應采取一定的標準衡量破產法庭的能力、績效和服務。這些標準是評價和改進法庭的基礎。詳盡的審判員資格標準以及對審判員的培訓和再教育也加強了這一基礎”。 總之,選擇影響金融生態的若干問題作為題目,就是期盼我國出臺一部能有力支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破產法》,同時我們也期望在不久的將來,能夠對《刑法》中有關貸款欺詐的規定進行修訂,以及進一步提高和改進會計準則。從中央銀行的角度來講,從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財務硬約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角度來講,希望大家共同探討,增強研究,支持整個金融系統的改革和發展。(根據周小川行長2004年12月2日在“經濟學50人論壇”上的講話錄音整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