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出臺法規規范工資支付 欠薪欠薪企業招工受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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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6日 17:55 新華網 | |||||||||
新華網福州12月6日電(江榮義)福建省首部對工資支付進行規范的地方法規——《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在廈門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獲審議通過,并將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工資的支付、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為討薪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約定工資支付項目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出具工資清單,主要內容包括工資支付日期、支付項目、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扣除工資等主要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條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的3倍。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建立企業工資信用制度和欠薪預警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因拖欠勞動者工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招用新勞動者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實際新招用人數每人每月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另外,建筑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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