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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學生就業違約金不高于畢業第一年月收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5日 11:17 人民網

  近日,2005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陸續發放到畢業生手中,協議書中一個變化引起各方關注:違約金金額首次做了限定,不高于畢業生第一年的月收入。

  違約金封頂,受到學生普遍歡迎。但一些用人單位提出質疑:新規定更多地保護了學生利益,有可能助長學生的違約跳槽行為,這合理嗎?

  【正方】

  有利于找到最合適崗位

  賈樂盈(同濟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大四學生):現在畢業生就業講的是雙向選擇,碰到更適合的崗位時,放棄前面的選擇,完全合乎情理。用人單位過高的違約金,影響了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有的學生因為違約金過高,只能望好機會而興嘆;有的學生被上萬元違約金嚇得不敢簽約,令自己和用人單位都留下遺憾。規定違約金不超過第一年月收入,讓我們有了一個可以接受的再選擇成本,當然歡迎。

  學生利益應得到傾向性保護

  許玫(復旦大學學生就業指導中心主任):違約金由用人單位和學生商定,雖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在就業壓力背景下,違約金額大多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學生又沒經濟收入,在就業市場上實際處于弱勢地位,理應得到一定程度的傾向性保護。把違約金額的高低與用人單位提供的月收入掛鉤,能有效規范用人單位招聘行為,防止漫天要價。

  【反方】

  單方面保護助長違約行為

  劉女士(某外貿企業人事部負責人):目前的畢業生就業市場上,學生違約遠多于用人單位違約。給違約金設定上限,是對學生利益的單方面保護,企業在招聘中將基本喪失“自我保護”能力。過去,我們的違約金一般開到5000元,仍不時有學生違約。事實上,由此造成的工作銜接不上、重新招聘等,損失遠不止5000元。按照現在工資行情,新規定下的違約金將降到兩三千甚至更低,其實只剩下象征意義,不再對學生有約束力。

  【觀點】

  用違約金限制,不高明

  張曉明(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以前,我們也曾嘗試過用高額違約金來約束簽約學生,實際效果并不好。有的學生被迫留下后,做得也不踏實,最后還是選擇了離開。市場經濟下,每個人才都是“社會人才”,游戲規則的制定不能妨礙人才的合理流動。對于企業而言,吸引和留住人才,不能靠高額違約金,還是要靠企業的自身實力和能為人才發展提供的條件。

  社會多一分寬容,學生多一分誠信

  市教委有關人士:據往年經驗,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設定的違約金在兩三千元左右,和目前定下的最高“畢業生第一年月收入”差不多。這次對違約金條款的修訂,主要限制少數用人單位的極端行為,以更好保護學生利益。在呼吁社會對學生多一分寬容的同時,我們也希望學生能多一分誠信,違約的經濟成本低了,對學生的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畢業生應該更理性地做好職業定位,防止盲目簽約,同時避免好高騖遠,認真踏實地對待已有的工作。 (記者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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