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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監管一詞對海爾不合適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3日 07:33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王一 發自北京

  “‘監管’這個詞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來說可以使用,但是對于國有參股企業來說是不合適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夏業良對記者說。

  2003年5月1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條例》還規定,“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具體的操作中,除國務院國資委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夏業良認為,“實際上‘監管’這個詞具有政府行為的色彩。在計劃經濟的體制下,監管往往意味著直接下命令,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企業的行為不違規,就不應該進行干涉,即使企業違規,也應該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他指出,“對于參股企業,政府只是眾多投資者中的一個,對于企業最多是建議,如果還談監管,這種想法已經不正常。從長遠來看,對于不關乎國計民生的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應該退出,如果要在競爭性領域進行新的投資,也要得到納稅人的同意。”

  在海爾集團的身份問題上,沒有數據表明國有資本在海爾的資本構成中占控股成分。對此,夏業良說:“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很多集體企業甚至民營企業都有一部分國有資本,如青島海爾,在發展過程中,劃轉兼并了一部分國有資產,不是純粹的集體企業,但也不能算是完全的國有企業。既然兼并了就兼并了,如果存在兼并轉讓價格過低或者其他問題,也可以通過市場贖買的方式徹底解決,而不能把這樣有注資的企業干脆算作自己的。”

  “要死的孩子別人救活了,已經是人家的了,就別舍不得。”夏業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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