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立法小組成員李曙光談該法四大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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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12:24 贏周刊 | |||||||||
□贏周刊記者 梁樹新 新《破產法》擴大了適用范圍,明晰了基本概念,表述更明確,操作性更強。但是,還有幾大問題需要解決。 舊法用了18年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問世。在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時間過去了18年,這部法律仍然是至今有效的兩部破產法律之一。 從1994年開始,我國開始組織法學專家起草新的《破產法》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這部被譽為經濟領域“憲法”的法律直到2004年6月才得以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10月,進入二審階段。業內人士用“十年圖破壁”來形容這部法律的即將出臺,可見其起草過程的艱難。 問及這部法律出臺的具體時間時,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新破產法立法小組成員之一的李曙光教授表示:“希望越快越好。不排除2004年年底實施的可能性。” 與現行的舊破產法相比,新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包括股份制公司、金融機構等所有類型的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國有企業當然也適用本法。很明顯,新破產法在適用范圍方面擴大了很多。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從一審的情況來看,新破產法中還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這些問題包括:破產范圍、破產原因、管理人制度的設計以及破產清算過程中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焦點一:個人破產能否進入破產法? 一種觀點認為:個人破產應該寫入破產法。因為世界上各市場經濟國家的破產法中都包含有個人破產的內容。而且我國正處于建立誠信社會的關鍵階段,個人信用是市場和社會信用的基石。因此,應該先有個人破產法才會有企業破產法。 但另一種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入法的時機尚未成熟。理由有三:一是中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不是超前消費,因此還沒有形成一個個人破產的市場;其二,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誠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難以建立。其三,目前商業銀行內部的聯網經營還沒有建立起來,這使得對個人破產的監控很難實施。 李曙光很明確地表示,新破產法肯定采納后一種觀點。但面臨的一個問題是,由于我國已頒布了《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那么按照這些法律成立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應包括在新破產法草案的適用范圍內?李透露,目前的討論更傾向于將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排除在新破產法的破產范圍外。 焦點二:不能清償債務就可破產? 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破產原因,停止支付作為推定原因,一直是學者的主流觀點。后來又有人主張,將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均列為破產原因。而在新破產法中規定,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也資不抵債時,才可視為發生破產的原因。 李曙光的觀點是,界定一個企業是否破產,不能簡單地對照法律用“yes”或“no”來衡量,必須結合具體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明顯資不抵債”時,單此一項即可視為破產原因。 焦點三: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合理嗎? 所謂管理人,是指在企業破產過程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務的當事人。新破產法草案認為,管理人應該保持獨立和中立,并且可以為保護破產財產和維護全體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職工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與個別債權人進行訴訟。因此,新破產法采用的是“以法院任命為主、債權人確認為輔”的管理人選任機制。 但該選任機制也遭到了相當多的質疑。李曙光本人也認為,應以債權人會議為主導來確認管理人。因為從本質上講,破產法應更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一個債務人發生破產事實時,債權人是最脆弱的,如果沒有專業的富有經驗的管理人來代表他們的利益的話,所謂在破產程序中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是不現實的。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焦點四:債權保護誰優先? 在新破產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勞動債權的概念。所謂勞動債權,是指因破產宣告前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職工的補償金。目前新破產法草案將勞動債權列在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但仍需在擔保物權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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