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介紹中央地方劃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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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23:5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電(記者王永志)中國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二十九日在此間就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劃分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總投資(包括增資)一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五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今年十月九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按照《外
總投資一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五千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省級以下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但是,五千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 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鼓勵類項目劃分核準權限。 對于《核準辦法》在地方審批權限方面還有哪些改變?發改委負責人稱,一九九九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將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但幾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內涵動態變化較大,實際操作中并不易把握。因此,對于“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進行了調整。雖然省級政府對“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有所縮小,但對量大面廣的其他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由三千萬美元提高到一億美元,限制類項目由三千萬美元提高到五千萬美元。總體上說,地方核準權限擴大了,且更加規范和明確。 發改委負責人同時強調,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是外商投資項目獲得政府許可的唯一合法依據。未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