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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查封扣押財產變價首選拍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17:48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11月25日電 (記者 崔麗)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法院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強調的。該司法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在執行程序中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現的案件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給執行和拍賣實踐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于拍賣法律制度不完善,執行程序中因拍賣環節而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該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最大限度地減少執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黃松有說,執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現,目的在于用賣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執行財產賣得的價款越高,越有利于實現債權,同時也越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選擇何種方式對執行財產進行變現處理,至關重要。

  “拍賣具有公開、公平競爭等特點,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通過公平競價的方式公開進行拍賣,有利于杜絕暗箱操作,實現價格的最大化。”黃松有說。

  在堅持優先進行拍賣的同時,司法解釋把變賣這種簡便經濟的變價方式作為必要的補充。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財產,以及在查封標的物為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變賣的方式處理。

  該司法解釋還強調,執行中的拍賣都應當確定保留價,不得進行無底價拍賣。保留價又稱底價,是確認拍賣成交的最低價格。在拍賣程序中,競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的,不能確認拍賣成交。

  黃松有說,保留價的確定,意味著設置了一種權利制衡機制,有效防止因拍賣價格過低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針對拍賣實踐中流拍時有發生的情形,該司法解釋規定動產拍賣不超過兩次,不動產拍賣不超過三次,而不是無限次拍下去直到成交為止。

  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委托給哪個評估、拍賣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拍賣,直接影響到該評估或拍賣機構的經濟效益。因此,委托評估或者拍賣機構這一環節很容易出現違法違紀問題。

  今天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

  司法解釋對委托評估、拍賣機構規定了三種方式: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以體現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尊重;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在拍賣前,由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價格評估,可以為合理地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是,不同評估機構對同一執行標的物的評估結論往往不一致,有些評估結果甚至與標的物實際價值有很大出入,當事人對此爭議很大。司法解釋明確賦予當事人權利救濟,不服評估報告可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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