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長吳曉靈 建立金融機構退出外部機制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2日 10:43 經濟參考報 | ||||||||
對不同金融機構推出的理財產品要實行統一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20日在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上指出,個別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防范經營風險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外在的法律環境,一個金融機構是難以對抗環境對它的影響的。因而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讓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治本之道。
吳曉靈認為,對同一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應建立統一的制度,實行功能監管,而不能按機構分類來制定規章制度。她特別提到,當前委托理財市場就存在制度不統一的情況。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銀行等三類機構都在做著同樣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卻不是遵循同樣的法規,埋下了風險隱患。這是因為目前無論是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還是社會公眾,都缺乏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法律關系的正確認識。 吳曉靈指出,只有明確了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法律關系,而且平等地對待所有機構,所有的機構都用統一的原則來經營這個產品,監管部門對這個產品實行功能監管,這樣才可以保持金融產品良好的運作秩序。 吳曉靈還提出,對金融界存在的大量挪用客戶資產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施以"重典"。她指出,目前刑法中沒有非常明確的可以打擊此類行為的對應條款。如果"挪用"在刑法當中得不到嚴厲的打擊,要想有效地保護他人財產是做不到的。因而,在修訂刑法的時候,應該站在平等地保護所有各類財產的角度上來打擊經濟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 此外,吳曉靈表示,要制定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首先要有一部好的破產法引導企業穩健經營,其次要建立一個有限賠付的機制和及時矯正的機制,來減少金融機構退出的風險,維護社會的穩定。 吳曉靈表示,在修訂破產法時,要對兩個問題加以關注:一是關于破產條件,是同時符合企業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還是只取前者。二是要不要立足于保護職工的權益。吳曉靈認為,不同的法律應該執行不同的功能,保障職工的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功能,破產法應該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吳曉靈說:"在金融機構退出的時候,小額投資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個有限賠付的制度,并在金融機構日常經營過程中,出現不良的傾向或是虧損的時候,及時嚴厲地提出矯正的措施,將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