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雍西武、朱四倍、蔣晨編輯:韓曉靜
“合法”如何邁過遲來的“黑錢昭示”門檻
央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開正門、堵邪路。無疑這是正理,但
《暫行辦法》卻在民間引來了一片質疑聲,普遍擔心它會為非法財產的轉移帶來方便。
乍看起來這些質疑近乎是無稽之談,《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允許轉移的是個人合法財產,有“合法”兩字的前提就杜絕了一切隱患。但在實際中,合法與非法有時也需要時間檢驗,這不是說時間會改變法律的裁判標準,而是有些非法的東西所披的合法外衣往往是慢慢才被揭開的。
當然,我們也不能因噎廢食,合法財產權利要保障,但是對導致非法資金外流尤其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也必須切實做好謹慎的防范。《暫行辦法》雖然強調了對申請人身份的確認和對資金來源的審查,但這些內容如果僅僅停留在一種概括性的規定上,實施起來就難免流于隨意或留下漏洞,應該訂出詳盡具體的把關細則。
雍西武尊重私權是法治的前提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法院執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8種財產不得查封。這將改變那種既不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也造成了社會財富浪費的現象。
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實現狀況,是考察一個社會對公民權利保護的主要參照系。盡管在法治社會里,法律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法律仍然根源于個人權利,是權利的保證。
西方古代法治先驅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論述貴族政體的特征時曾闡述了法治的含義。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就是說,從法的制定來看,首先要有內容良好的法律,從法的實施來看,這一法律又得到普遍的服從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這個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就告訴我們,充分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是法治的內在要求,體現了法律至上觀念和權利本位觀念,也意味著公民權利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朱四倍
讓人一頭霧水的中國GDP趕超美國
周其仁博士11月14日在“2004中國IT兩會”上發表演講時說道:“中國目前是世界第6大經濟體,今年或者明年應該可以躍升至第5位,超過英國。至于超過美國,一個樂觀的預測是2030年,這個預測出自于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
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確迅速,但我們在發展,別人也不可能就在原地等你。美日等發達國家在科技教育、基礎建設、管理體制方面都有比我們先進之處,他們GDP的發展也比較實在,雖然目前的速度有些放緩,但因其基數巨大,只要他們在發展,我們要趕上他們就必須經過艱苦的努力。
其實如果仔細分析一下,在2020到2030年期間,我國將可能面臨著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與勞動力短缺并存的情況,就算GDP指標可以同美國相比,但我們還只能算處在一個發展中階段,最多只能是一個中等收入的國家,仍將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犧牲社會公平、環境等為代價而造成的GDP增長,有何意義?蔣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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