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洗錢重任在肩 金融領域成反洗錢第一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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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17:20 光明日報 | |||||||||
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洗錢活動日益猖獗,這已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估計,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總數額相當于全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2% 5%。在一些發展中國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為10億到20億美元;在一些發達國家這一數字高達1000億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億到5000億美元的黑錢被合法化。洗錢犯罪活動迅猛發展,嚴重威脅各國的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因此,金融業可謂重任在肩。
由于洗錢在各國存在程度的不同及表現形式上的差異,各國對洗錢的認識和理解也有所不同。洗錢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現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里。該公約把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的來源,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全球性的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系之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均屬洗錢行為”;我國在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將“洗錢”界定為“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盡管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對洗錢活動本質的理解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即洗錢是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 洗錢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它可以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危害國家的社會治安;損害社會公平原則,造成社會財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揮霍;并且由于洗錢活動的資金轉移無規律可循,其流動可能擾亂經濟和金融的正常運行,在特定條件下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因此,反洗錢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要議題。 所謂“反洗錢”,就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于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金融領域之所以成為反洗錢的“第一線”,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1,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的機構,成為洗錢者進行洗錢活動的首選通道。由于對現金流通的限制,絕大多數的洗錢資金都要在銀行間流轉,跨國銀行由于面臨不同的監管環境,造成監管空白地帶,給洗錢者造成可乘之機。2,金融機構具有發現洗錢活動的便利條件,有能力識別客戶和保存記錄,披露可疑交易,通過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洗錢。3,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的不穩定容易導致金融危機甚至社會危機,而大量洗錢活動對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金融系統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脅,因此,金融領域的反洗錢不論對于自身還是對于社會都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的實際,我們認為,金融業反洗錢當前要做好相關幾個方面的工作: 法律制度方面。2003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要求,確立了我國反洗錢報告和反洗錢信息監測制度的基本框架。2003年底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人民銀行負責“指導、部署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銀行反洗錢“一規兩法”性質上屬于行政規章,還不屬于法律、法規范疇。另外,反洗錢“一規兩法”適用范圍不一,沒有涵蓋整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只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并沒有包括保險和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卻只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和郵政儲匯機構。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所有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這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缺乏全局性的反洗錢制度統籌安排,金融機構反洗錢造成銀行業包打天下的局面。因此,金融領域反洗錢的法律法規建設應該繼續完善。 基礎工作方面。目前,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基礎性工作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一是金融競爭無序,個別金融機構從局部利益出發,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違規將來路不明的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隨意放寬賬戶設立條件和金融交易審查標準,搞違規競爭,不執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給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領導對反洗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員工反洗錢意識和警惕性不高;三是我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和培訓尚處于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經驗的反洗錢專業人士,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四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落后,還沒有開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件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建立健全反洗錢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洗錢活動的監控刻不容緩。 國際合作方面。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積極參與反洗錢活動的國際合作,先后與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內的多個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代表團進行了磋商,簽署了涉及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的國際條約。在加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地區反洗錢小組(APG)等國際組織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根據聯合國有關決議,對涉嫌洗錢和恐怖資金的30余批賬戶進行了調查。但我國目前仍不是FATF和APG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在具體工作方面沒有多少實際的合作。因此,積極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是短期內提高我國打擊洗錢犯罪的有效途徑。另外,還要加強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與共享,促進我國反洗錢法律規范與國際接軌,也使國際社會在制定反洗錢和金融反恐標準時,充分吸收發展中國家的意見。 激勵機制方面。目前,我國將反洗錢的重點放在金融部門,金融機構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這必將加大金融部門的經營成本,同時還有可能減少資金來源,影響收入。在反洗錢活動中,如果金融機構付出的成本沒有得到補償,就會影響金融機構參與反洗錢的積極性。因此,如何減輕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負擔和成本,增強其積極性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考慮建立反洗錢的激勵機制,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參與反洗錢活動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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