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八種財產不得查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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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8:29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民事執行 綜合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司法解釋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