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12月1日起施行單位遲發工資最高可罰雙倍
【本報訊 】據中新網消息,國務院公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逾期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稐l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對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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