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必須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用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居住的房屋自然不能執行。但是,在執行實踐中,我們很難判斷該房屋是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居住的,也許被執行人還有別的房屋,只是不為人所知。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應當允許其使用,目的是防止其進行處分。
那么,申請執行人享有抵押權的房屋能否執行?黃松有表示,考慮到在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必須保護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即使房屋已經設定抵押,只要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居住的,也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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