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6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這6種情形是: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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