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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種情形法院應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14 北京日報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6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這6種情形是: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
意接受抵債的;債務已經清償的;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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