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八種財產不得查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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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11 北京日報 | ||||||||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這8種財產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
這種規定會不會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解釋說,從理論上講,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是其所負債務的擔保,其應當承擔廣泛的財產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所有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強制執行法都規定了對被執行人的某些特殊財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23條分別規定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和生活必需品。這也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在民事執行中,執行適度的原則有著特殊的意義,即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和執行手段之間、申請執行人利益和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關系,被執行人的許多基本權利必須加以保護,如自然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人格權等,不能因為強制執行而造成被執行人的極度貧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