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薪可加倍索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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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09 南方都市報 | |||||||||
追討欠薪可加倍索賠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月起實施,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規行為將向社會公布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23號國務院令,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新華社14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條例明確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履行的職責,有權采取的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的處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此外,條例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解讀 違法延長工時 按人數處罰款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瞞報職工人數 最高罰款三倍 《條例》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孕七月上夜班 用人單位受罰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阻撓勞動監察 最高罰款兩萬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觀點 勞動關系已處于失衡狀態 昨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鄭功成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不僅彌補了現行《勞動法》的不足,同時對糾正和平抑我國目前失衡的勞動關系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糾正強資本輕勞動的格局 這位國內權威的勞動保障學者告訴記者,《條例》適應了我國在勞動力市場發展和勞動就業管理的需求,是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在勞動保障監察方面規定的細化和現行法制不足的彌補。《條例》為我國勞動監察領域提供了一部可操作的法規,是勞動就業管理領域法律手段的強化和具體化。 《條例》出臺的一個重要背景是,我國勞動就業領域存在著有法不依,勞動關系已經處于失衡狀態,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強勢介入,并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來糾正和平抑失衡的勞動關系,則這種失衡必然會走向極端,勞資之間的矛盾和對抗將由潛在的狀態日益顯性化,甚至完全可能演變為勞動者與社會和政府的對抗。 勞動部門維權責無旁貸 從《條例》的具體內容來講,鄭功成教授認為新意頗多。 第一,將個體工商戶和勞動職介和培訓等中介機構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使勞動保障監察的關注面更加全面。 第二,《條例》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的職責與行政權力。過去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監察方面,由于法規的不健全,一方面存在著不盡職守責的現象,另一方面也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況。《條例》還規定了工會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責任,這是對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機制與執法機制的完善。 第三,在勞動保障監察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方面有了明確的規范,有利于勞動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并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相應義務,如對舉報人保密,以前是沒有的。 鄭功成教授說,總體而言,《條例》的頒布,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方面的重大責任,并賦予了相應的權力,包括對用人單位的檢查權力等,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和方式,明確了處罰措施和標準,也使違法、違規者明了自己的法定責任。因此,《條例》頒布與實施的本身,是我國勞動就業法制的完善與進步,是以人為本貫徹落實到實際工作中的具體表現。如果這一《條例》能夠真正得到全面實施,可以期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政府的規范且強勢的介入而能夠得到保障,已經失衡的勞動關系亦將會逐步平衡,而這無疑是我國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 新京報記者 郭曉軍 -聲音 有法可依,高興 違法必究,重要 昨日,新華社受權公布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后,在網上引起強烈反響。 廣東省勞動和保障廳有關人士:目前關于工資追討、社保基金管理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廣東都有具體執行,不過主要是在行政上進行約束,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出臺,從立法上有更明確的處罰措施,表現了國家在這幾方面工作上增加力度和強化措施,下一步,廣東將按照國務院和勞動部的具體要求落到實處。 市民王先生:非常好,這是政府切實為廣大職工群眾著想的體現。關鍵是規定的落實,希望不要流于形式。只有落到實處才能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 市民李先生:有法可依了,高興!有法必依,觀望中!執法必嚴,希望如此!違法必究,這點最重要,也最難! 網友甲:《條例》公布是好事,關鍵是要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落實起來難度并不小,目前勞動監察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執法條件,如果要增加執法人員,還得解決諸如編制、工資和經費,這些都不是基層部門自身能夠解決的,關鍵還需要各級政府重視、支持勞動監察工作。 網友乙:《條例》好!真正落實和執行《條例》更好。工人(包括民工)本來就是弱勢群體,靠工資養家活口。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老板欠打工人的工資變成了正常現象。也不知是什么原因,工人階級(包括民工)的血汗錢拿起來越來越不順當。現在《條例》公布了,要靠各級地方政府以“令行禁止”的思想來落實、執行。 本報記者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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