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商務部決定對日美等地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05 北京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張毅) 商務部14日發布2004年第57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并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商務部于2004年3月25日發布了該案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
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商務部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自2004年11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21100,229221200。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時,應依據終裁決定中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點擊此處查詢全部乙醇胺新聞




評論】【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彩 信 專 題
迷你小熊
強烈推薦火線下載
動畫梁祝
中國神話愛情故事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遇見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