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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銀行存款最多凍結半年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8:28 北京晨報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情況,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續行查封
、扣押、凍結的內容。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執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未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其效力消滅。

  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半年。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不得查封的8種財產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生活必需住房不得拍賣

  該司法解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凍結銀行存款禁超半年

  該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人支付部分價款的財產也可查封

  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被執行人仍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能否執行?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規定,此類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但這個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價款還清,法院應解除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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