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對日美等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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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7:4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張毅)商務部14日發布2004年第57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并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商務部于2004年3月25日發布了該案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
自2004年11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21100,229221200。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時,應依據終裁決定中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完) 相關報道: 商務部公布對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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