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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預設準入前提 工行基金公司受阻防火墻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4日 09:4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吳雨珊 北京報道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還沒有被銀監會批準。”11月10日,在“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高峰論壇”的間歇,工商銀行副行長楊凱生十分坦誠地說。此前,關于工行率先提交申請并獲銀監會批準的傳言在坊間流傳,許多銀行人士都以為工行已成為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

  不過,楊凱生并沒有流露出一絲失望的情緒,在論壇上,他作為演講嘉賓再次申明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于銀行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并表示:“不管采取哪種模式,只要能盡快審批下來就好。”

  參會的4家國有銀行和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無不摩拳擦掌。記者所采訪的幾家國有銀行、深發展、民生、中信實業等銀行行長或部門領導,大多表示他們已經組織班底,正在積極研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方案。本次論壇的主辦方招商銀行則早已向有關部門提交了申請。

  把關準入門檻的監管者們——央行副行長吳曉靈、銀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張元、證監會基金部主任孫杰以及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主任曾于瑾等人的表態,則向人們發出了一些積極的信號。對當前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投資條件、風險防范、監管方式等,張元更是明確提出三條具體意見。

  工行暫時受阻

  先行者的涵義,除了可能最早享受成功,更大的可能是為后來者趟出一條“血路”。

  工行是最早向銀監會提出發起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的銀行,但也成為第一個碰壁者。“監管部門希望工行在設立基金公司時能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工行選擇了它在香港的控股投資公司——工商亞洲。但現在看來,監管部門不太認同這種關聯股東。”一位知曉內情的銀行人士透露,“現在,工行已重新選擇了一家戰略投資者。”記者向工行資產托管部人士征詢時,對方沒有透露這家投資者的身份。

  以上猜測在銀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張元的講話中有所印證。

  張元表示,銀監會正在研究制定銀行投資基金公司的各項條件,例如,銀行不應獨家發起基金管理公司,而應采取股份制,并引入戰略投資者。他進一步解釋說,引進戰略投資者并不是因為銀行缺少資金,而是希望通過戰略投資者提高銀行的經營水平,改善管理制度,引進專業人才。

  不過,仍有銀行人士對此感到不解。“多年來,銀行在為基金提供資產保管、帳戶管理、基金銷售等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也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又何必多此一舉?”一位銀行同業部的人士發出疑問。

  而包括張元在內的監管者最擔心的,是銀行與其投資的基金公司如何進行風險隔離,建立有效的“防火墻”。他表示,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在高風險業務上不容易把握。因此,銀行在向混業經營轉變時,最重要的就是風險防范,“必須建立防火墻,銀行不能直接向(它所投資的)基金公司融資……嚴防關聯交易”。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明確表示,為了隔離風險,有必要針對基金托管、大額贖回時的融資便利、關聯交易以及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等各個方面,制定完善的隔離控制辦法,在商業銀行的基金業務和銀行業務之間構筑起“防火墻”,制定試點管理辦法。

  招商銀行主管基金業務的副行長李浩提出,要保持基金業務的獨立性,防止銀行業務與基金業務二者利益之間的相互輸送,辦法是內外“雙管齊下”: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對股權結構、組織架構、信息披露、信息系統等相應做出細致規定和設置,外部則加以嚴格的監管。

  張元更進一步提出,防范風險的具體監管方式是并表監管。他說,雖然基金公司是獨立法人,但仍應實行并表監管,以便經常進行檢查,一旦出現重大風險,可及時防止風險擴大和轉移。

  準入條件草案已出

  “工行暫時沒有被批準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工行所遇到的,實際上正是銀行業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掃除的障礙。

  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都為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預留了空間,且國務院已經批準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但具體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設計仍然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上述人士透露,銀監會不久前委托農業銀行相關部門擬訂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草案剛剛交到銀監會,研究、修改和最后敲定還需要一段時間。“準入條件都還沒有擬定的時候,基本上不太可能有哪家銀行被批準。”他說。

  該人士進一步透露,草案的一些基本內容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一致。譬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在1億元以上,境外投資者的入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3%,2年后不得超過總股本的49%。“監管部門的另一個意思,是銀行設立基金公司時應吸收戰略投資者,且宜采取股份制形式。”他稱。該人士預計,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資本金都在5億元以上。

  草案對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條件、風險控制、治理結構、人員資格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十分細致的規定,其中,許多條件都是依照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兩種模式分別規定的。

  對于這兩種設立模式,吳曉靈在會上進行了闡釋。她說,在現有的監管框架和法律規定下,可遵循“法人分業、集團綜合、功能監管”的原則,同時探索兩種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模式,一種是間接投資,即由目前已與商業銀行有股權關系的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種是由商業銀行直接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吳曉靈還建議,當前階段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起的基金類型應側重于債券型基金,通過利用商業銀行的優勢,投資次級債券、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MBS或ABS)以及企業債券等固定收益證券,吸引個人投資者購買,在一定程度上將集中于商業銀行的儲蓄資金轉化為投資性基金。這樣,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場定位和投資偏好上,將與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一定區別,不會對當前基金業發展格局造成過大的沖擊。

  監管層面尚待協調

  關于工行申請受阻一事,還有另一種解讀,即證監會的監管憂慮。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對證監會的監管至少造成兩重壓力。其一,銀行一直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銷售渠道,兩者存在客戶競爭,銀行直接投資基金極可能對現有的基金業發展造成壓力;其二,基金管理公司受控于銀行,對其進行的監管不再是單純的基金業監管,必然會增加與銀監會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在解決好這些問題前,監管部門必然會三思而后行。

  李浩也認為,當前尚待討論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三個機構之間,如何就此類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日常運作等劃分監管職責、協調配合。他提出,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證監會和金管局的經驗。香港證監會重點監管基金公司和公募發行的基金產品的審核,并制定基金公司的運作法規,金管局則側重于商業銀行下設基金公司運作的合規管理,并依據證監會指定的法規進行監管。

  上述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尚未明朗的監管安排讓各位行長和部門領導們憂心忡忡。譬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托管其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產品,這樣,就會出現一個悖論:基金發行越多,客戶資源以及托管派生出的其它業務就可能越多地流落其它銀行,這與銀行希望通過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優化資產結構、擴大中間業務收入的愿望恰好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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