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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能兼任基金會負責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4日 08:43 北京青年報

  民政部對《基金會管理條例》中關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3日電 民政部近日下發通知,就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關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

  據了解,今年3月8日經國務院頒布并于6月1日開始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關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基金會管理條例》未作明確的界定。

  為推進政社分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持基金會的民間性,經有關部門同意,在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中,《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范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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