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征地補償新標準出臺 30倍上限有望被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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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3日 09:2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12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補償標準”,如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人民政府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12日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這是新版“征地補償標準”與以往補償標準的最大區別,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農民群眾的關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目前,有些地方在執行這個補償標準時往往就低不就高,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有些地方雖然執行了30倍的最高補償標準,仍然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財政吃緊,就干脆壓低補償安置標準,甚至拖欠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在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中,全國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農民征地補償費高達150億元。 為此,新近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目的就是在考慮執行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的同時,想方設法使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這位負責人說,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的色彩,新版標準也只是一個過渡性措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將不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出臺“區片綜合地價”等新的補償辦法。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行征地補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