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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入世文件中的三個爭議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2日 08:42 南方周末

  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略

  (c)略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1.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定》采取措施。

  2.如在這些雙邊磋商過程中,雙方同意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動,則中國應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

  3.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60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

  4.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受影響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

  5.在根據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項行動的WTO成員應向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應向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機會,供其就擬議措施的適當性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提出意見和證據。該WTO成員應提供關于采取措施的決定的書面通知,包括采取該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圍和期限。

  6.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2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的絕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3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

  7.在遲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影響的WTO成員可根據一項有關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在此種情況下,應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有關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進行雙邊磋商的請求。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在此期間,應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關要求。任何臨時措施的期限均應計入第6款下規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員認為根據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后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

  9.本條的適用應在加入之日后12年終止。(各方的任何請求或行動均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

  242.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

  (a)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

  (b)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

  (c)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

  (d)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

  (e)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對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

  (f)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

  (g)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

  加入WTO后各行業開放時間表

  行業     全面開放時間

  保險業   2005年12月11日以前

  銀行業   2006年12月11日

  電信業   2007年12月11日

  商業服務業 2004年12月11日

  農業    入世后農業補貼上限為8.5%,取消大麥等七種農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體制

  非關稅壁壘 進口配額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關稅    加入之日起關稅總水平降到15%左右

  貿易權   2004年12月11日

  流通領域  2006年12月11日

  特許經營  2004年12月11日后將無限制

  交通    2007年12月11日

  倉儲    2004年12月11日

  貨運代理  2005年12月11日

  海上運輸  2001年12月11日

  郵遞服務  2005年12月11日

  通信、互聯網 2007年12月11日以前

  證券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資產管理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專業服務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企業服務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音像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建筑業   2004年12月11日

  旅游業   2004年12月11日以前

  教育    20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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