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擬出臺財政收支違法懲處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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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22:40 沈陽晚報 | |||||||||
誰下“罰款指標”撤誰職 本報訊(記者朱峰 實習生田春玲)11月11日記者獲悉,遼寧省將針對亂收費、權利尋租、做假賬、私設“小金庫”等財務收支違法行為制定行政懲處“細則”,以保證政府機構清正廉潔和依法行政。目前,遼寧省政府法制辦正在就《遼寧省財政財務收支違法行為懲處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公物“借用”半年以上要挨罰 據介紹,省政府制定“懲處規定”的目的是加大對財政收支方面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懲處規定”提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含挪用公共財物歸私人使用6個月以上)的行為將受重罰。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者,將受到降級以上處分,并處以相當于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罰款下指標,責任人員要撤職 對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不得收費”的要求,“處罰規定”提出:政府機關如有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范圍、標準的行為,責任人將被降級或者撤職。如有單位不顧收費項目已經明令取消或者已降低標準,仍按原項目、原標準收費,責任人員將被“記大過”。 “處罰規定”強調,對于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行為,責任人員將被降級或者撤職。 嚴懲罰款搞福利 治理“小金庫”源頭治腐的重要環節。“懲處規定”中寫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擅自開設銀行帳戶,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對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單位做假賬,領導罰兩萬 對于賬外賬、記黑賬等做假賬行為,“懲處規定”明確了處罰標準。 沒有會計帳簿;私設會計帳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有上述違反《會計法》行為的,對單位可處最高五萬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員可處最高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將被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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