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審批部分恢復 嚴防大馬路大廣場泛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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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17:30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董偉 本報北京11月10日電 已暫停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即將得到部分恢復。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繳納后,才可下達批復文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
《意見》要求各省(區、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04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批。 過去的分批次用地審批,主要看是不是符合規劃,有沒有計劃指標。但一些城市的分批次建設用地,并沒有按照規劃的用途去供地。由此,一些城市出現了大馬路、大廣場,土地浪費嚴重。有的建設項目可能違反我國產業政策。 為防止拆分報批,《意見》規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中,《意見》強調,要依法對違法用地者進行處罰,有關費用要從高從新支付和繳納。建設單位必須履行補充耕地的責任。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 為防止出現新的拖欠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問題,《意見》明確,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針對一些地方囤積土地的沖動,《意見》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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