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農用地轉用掛紅燈 嚴防農轉建用地反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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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00:39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陸昀10日北京報道】 為期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暫停已經到期,然而,恢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不意味著暫停的全面結束,暫停審批的口子沒有全部打開。 今天,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意見》還規定,一般項目用地涉及規劃修改,必須經過兩次報批。據了解,過去分批次用地審批,主要看是不是符合規劃,有沒有計劃指標。但一些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并沒有按照規劃的用途供地。針對這些問題,《意見》規定,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另外,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為防止拆分報批,《意見》規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意見》還規定,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說明資金來源,主要目的是強調,不能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補充的耕地,算在占補平衡的賬上。 為防止出現新的拖欠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意見》明確,征地補償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對成片開發項目中包含多個建設項目的用地,《意見》要求,在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時應區分各個建設項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和國家供地政策分別供地。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應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