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給重大工程決策支招 聽證會豈能開成座談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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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8:10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何磊 獲悉怒江水電開發環境影響評價會將于本月舉行,清華大學李?教授有些著急。他指著十六大報告中的一段話說,這樣的重大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李?在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法學及公共政策。在此前關于怒江開發
“我不是反對建大壩,我反對的是這個決策的規則。”李?的意思是說,他關注的是這個大型工程的拍板過程,而不是結果。 聽證核心是公平與效率 李?用紅筆標出十六大報告中的一段話: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完善專家咨詢制度,實行決策的論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 此前,李?作為專家參與了一個水壩的論證。前兩次,由于他和部分專家的反對,這個項目沒能通過。第三次論證會,他和一些反對的專家都沒有被邀請。這個項目順利通過。 “這就是我們一些地方的決策。”說起這個,李?笑得很不自然。 “目前許多地方開的那些聽證會,嚴格講只能算是座談會。”李?拿出一份日前與同事共同撰寫的《聽證規則》對記者說,座談會是廣泛聽取意見,有隨機性,而聽證會的核心則是公平與效率。 據了解,盡管公眾對“聽證會”這個詞已經不再陌生,但事實上,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個關于聽證會的完整規則。也就是說,同是聽證會,每個部門、每個地區的開法不同。李?說,他和同事撰寫的這個《聽證規則》,不久將上報給有關部門,希望能被采用。“我們許多重大工程決策的程序是顛倒的。”李?說,計劃經濟年代,一旦政府決定開發某個地區或上什么工程,先不說能干不能干,而是一上來就說怎么干。有關部門先組織論證組下去,拿出規劃意見,然后就是政府逐級審批。等審批通過了才告訴公眾。更有甚者,一些項目是先成立一個什么開發公司,由這個公司負責請專家規劃、論證,公司去跑上跑下要批文。 李?說,這種程序顛倒的規則,一直持續到今天。 “重大項目建設前,首先應該公示。”李?強調,不但要面向利益相關者公示,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公示。同時,這種公示要給公眾全面的信息,并留有一定的思考和討論時間。 李?手中的《聽證規則》還專門照顧到那些接受信息相對困難的弱勢人群,“應該采取使盡可能多的人能夠得到的信息傳播方式”,“信息的發布,在語言上應使一般人能夠正確和準確地理解”。公示一段時間以后,就該開聽證會了。 發表意見不能少數服從多數 李?給記者描述了北京一次聽證會的場景:主持人看了看表說,還有許多同志有很好的意見,但因為時間的緣故,今天的會就開到這里。 “這不叫聽證會。”李?說,真正的聽證會應該給每種聲音等量的說話時間。簡單地說,就是給甲5分鐘,乙也必須有5分鐘。 怎樣劃分不同的聲音呢?李?認為,之所以有不同的聲音,無非是兩種情況:一種人是利害攸關,另一種人是價值取向不同,即主張不同。按照利益和主張,首先把參加聽證會的人劃分成兩大類。 假如怒江聽證會能夠召開,按照李?的設想,可以把參會人分為兩類。一類人事關利益,他們可能包括移民、水電開發商,甚至可以包括地方政府;另一類人事關主張,他們可能包括專家、NGO(非政府組織)及關心水電或生態等方面的人士。 在這兩類人中,再按照各自訴求的不同,劃出各個人群。李?說,在聽證會上,經過劃分后的各個群體的代表,將擁有等量的人數和等量的發言時間,“如此才能保證公平”。 聽證會之前,會議組織者應該將每個陳述人的書面證言通過網絡、媒體公布,對于沒有能力書寫書面證言的,聽證會組織者應該代為書寫。 “發表意見不能少數服從多數。”李?說,哪怕持某一種意見的人數非常少,也要給他們與其他意見等量的發表機會。 在各個陳述人發言完畢后,聽證會的主持者開始質詢。李?說,聽證會上有3部分人,一部分是主持者,往往也是決策者;一部分是陳述人,他們或者利害攸關,或者主張不同;另一部分人是聽眾,他們關心聽證的內容。 聽眾是沒有權利發言的,但陳述人在表達完自己的意見后,必須接受主持者的質詢,即他必須提供相關的證言來支持他的意見。 公平之外,李?還強調效率。用他的話說,就是不能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必須針鋒相對。只有這種針鋒相對的論爭,才能讓公眾和決策者更加清楚地作出他們的選擇。在李?和同事撰寫的《聽證規則》中,對于如何保證效率有詳細的闡述。 同時,《聽證規則》主張:聽證會自公示起,全過程允許傳媒報道,允許各種不同意見發表;聽證會舉辦者面向社會發布的文件和聽證會的全程紀錄,以及報名希望出席聽證會的人向聽證會提供的證言和其他資料,允許任何人查閱、復制;等等。 有兩種人要負責任 “聽證會本身不出結果,只是決策前的一個程序。”李?說,因此,參加聽證會的各方都不需要對所聽證事件的最終結果負責。 聽證會后,決策者就可以拍板了。在這個環節上,李?強調,簽字專家的姓名及決策官員的姓名必須公開。其中,不僅有簽“同意”的專家姓名,還要有簽“不同意”的專家姓名,并寫出“不同意”的理由。 “這兩種人要對決策負責任。”李?說的這兩種人正是官員及專家。一旦決策失誤,官員應當被追究責任,專家可以因學術水平和認識上的原因免予追究,但必須承擔道義上的責任。 針對現在一些重大工程對參與論證的專家“合我則用,不合我則去”的情況,李?建議有關部門建立一個“專家庫”,其中包括各個領域的專家。需要專家參與決策時,應在專家庫中按各專業隨機抽取。這些專家一旦定下來,沒有特殊原因就不能隨意更換,即使更換也應當再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按照“異議優先”的原則,對那些沒有被抽取但有異議的專家,可以將其書面意見拿過來并公開。 李?反復強調“異議優先”原則,他說:“不同的意見必須給它發表的機會,而且要在決策結果上注明。” 李?認為,只有一個公開透明的決策程序,才能制約決策者隨意決策的行為,才能讓我們少犯錯誤,因為“人類的認識是有局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