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定批核建設項目前須經用地預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1:41 經濟參考報 | |||||||||
記者:王一娟 本報訊 根據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項目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核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新辦法規定,核準或者批準建設項目前,應當依照規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