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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問題困擾滬上企業 管理當局苦盼反壟斷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00:56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李剛

  自1993年我國頒布并實施《反不當競爭法》以來,上海市工商部門共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9000余件,案件涉及金額8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各個領域。但其存在的問題和傾向不容忽視。

  近日,本報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長陳學軍和該局公平交易處處長黃建剛。他們著重談了四方面的問題和傾向:

  一是部分跨國公司及加盟連鎖等新型業態對其經銷商限制交易。如某些公司對其一級二級代理經銷商簽訂協議,在合同中規定了若干條限制性條款,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公司對各經銷商規定的限制銷售區域、對象和價格等強制條款。在一級經銷商發展其經銷客戶時,也在協議中作了強制性規定。通過這種縱向協議,禁止其各級經銷商經營其他品牌的同類產品,對其他品牌的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市場發展造成了客觀上的限制。目前在加盟連鎖等領域,上述情況也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包括行業壟斷協議)是反壟斷最為主要的內容,尤其是橫向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危害最大。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完全排斥競爭,同時也嚴重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對市場的競爭機制構成嚴重危害。然而,由于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目前對此類壟斷行為執法無據可依。

  三是企業利用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大型超市賣場為甚。企業在交易中利用其自身業已形成的市場優勢地位提出某種要求或施加某種壓力,迫使對方不得不接受其本身不能接受或無法接受的條件而完成雙方交易,此即所謂附加不合理條件。

  四是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企業的壟斷行為依然較為嚴重。行為表現總體包括:迫使他人與自己交易;迫使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交易;迫使他人之間進行交易;迫使競爭對手回避或放棄與自己進行競爭;阻礙他人之間建立正常交易關系。而熱點問題是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郵政、鐵路、交運、保險等部門。

  他們還介紹,從立法方面看,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反壟斷法典,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律規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一部純粹的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而實際上是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部分壟斷行為的合并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則分別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行為”、“低于成本價格傾銷”、“價格歧視”、“證券業行業操縱、惡意排擠”、“招標人對潛在的投標人的歧視待遇和其他限制投標人競爭”等壟斷行為都作了相應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執法的需求。加入W TO后,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交易環境,依靠法律來制裁限制競爭行為,更迫切需要修改《反不當競爭法》或盡快出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以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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