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存在嚴重不正當競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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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07:37 東方早報 | ||||||||
有關國際研討會后天在滬舉辦 《反壟斷法》已列入國家立法計劃 □連鎖企業向供應商收取過量的市場準入費(進場費)、產品促銷費、年終返利費 □企業與企業之間訂立相關的協議,聯合限定銷售價格
□滬上部分跨國公司及加盟連鎖等新型業態對其經銷商限制交易 □滬上由國家控制的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企業的壟斷行為依然較為嚴重 東方早報記者 吳潔瑾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表示,11年來上海共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9000余件,案件涉及金額8億余元,類型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各個領域,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目前上海在不正當競爭比較嚴重的方面主要表現在企業利用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大型超市賣場為甚。企業在交易中往往利用自身業已形成的市場優勢地位,向交易方提出某種要求或施加某種壓力,迫使對方不得不接受其本身不能接受或無法接受的條件而完成雙方交易。如連鎖企業向供應商收取過量的市場準入費(進場費)、產品促銷費、年終返利費等都是此種表現。 除附加不合理條件外,不正當競爭還表現在企業之間通過協議限制競爭(包括行業壟斷協議),這是反壟斷最為主要的內容,尤其是橫向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危害最大。協議限制競爭行為完全排斥競爭,同時也嚴重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對市場的競爭機制構成嚴重危害。較為典型的如企業與企業之間訂立相關的協議,聯合限定銷售價格,如占我國彩電顯像管產量95%的八大壟斷性彩管廠曾聯合起來停產一個月,搞限產保價。此外,還有限定產量或銷量,劃分銷售區域、市場份額、交易對象,聯合拒絕購買、拒絕銷售,聯合確定排他性交易事項等,意圖操縱或控制市場,排擠及拒絕競爭。 另外,還有滬上部分跨國公司及加盟連鎖等新型業態對其經銷商限制交易。如某些公司對其一級二級代理經銷商簽訂協議,在合同中規定了若干條限制性條款,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公司對各經銷商規定的限制銷售區域、對象和價格等強制條款。 滬上由國家控制的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企業的壟斷行為依然較為嚴重,熱點問題是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郵政、鐵路、交運、保險等部門。 《反壟斷法》已列入國家立法計劃 早報記者吳潔瑾11月10日,中國入世簽約3周年。同日,主題為“讓競爭更規范”的公平競爭與市場經濟國際研討會也將在滬舉辦,來自12個國家的約650名工商部門及相關行業的權威和專家將出席大會。專家認為,此次大會對修改已經實施了11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盡快出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將有探索和推進作用。 與會專家將就“競爭政策與競爭執法”、“競爭法與公用企業及大型連鎖超市”、“競爭法與企業發展自律”和“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濫用”四項議題進行探討。 據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至今已近11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入世后,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暴露出來,相比之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與現實經濟生活存在著明顯的不適應,暴露出新的問題和傾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出臺《反壟斷法》都已列入國家立法計劃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