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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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6日 17:5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最近簽署第421號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新華社6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條例共23條,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
條例明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條例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條例規定,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條例規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條例明確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內容以及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的職責。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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