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 單小亮
本報北京11月2日電
個體戶經營出租車行業真能放開嗎?建設部上周發布文件說,只要具備相應的7個條件,個體工商戶就可以經營出租車。
這個文件全稱為《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15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但長期從事中國出租車行業研究的學者郭玉閃在接受筆者采訪時卻認為,此規定只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有限,究竟能產生多大影響還很難說。
在他看來,建設部對出租車的監管頗為尷尬。在現實中,出租車歸交通部門主管,但長期以來,建設部也兼有管理職能,曾于1997年出臺過《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郭玉閃認為,建設部的相關法規都屬于部門規章,而地方法規是由地方人大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由于建設部有關規定的相對籠統性,更不會對地方產生直接影響。
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中對出租車經營者的資格有4條規定:有經檢驗合格的并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有合格的駕駛員,經營旅游客運汽車的還應當有合格的乘務員;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郭玉閃指出,北京目前這個條例的管理思路非常明確,就是要推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對個體戶的準入門檻非常高。他分析,目前中國各城市的出租車行業大體有兩種模式:北京模式和溫州模式。目前大多數城市采取的是北京模式,即公司化運營。而郭玉閃認為出租車經營完全可以個體化。
雖然建設部此項規定的現實影響力有限,但郭玉閃仍對此項規定的出臺感到高興。他說,如果有著這些內涵的文件,通過立法機構上升為全國性法律,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會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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