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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國際法庭將出現中日東海案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2日 11:44 新華網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 范躍龍 報道

  盡管中日磋商焦點在于東海天然氣項目,但在涉及的劃界方法和原則上無不映射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意味。海內外媒體都注意到東海之爭難以調和的一面,因此紛紛預測爭議的最終解決途徑。“國際法庭”開始成為觀察家新近熱衷的字眼。中日東海劃界爭議,距離提交國際裁決的那一天還會久嗎?

  在中國外交學院的國際法研究所,不久前從日本回國的龔迎春博士對中日海權之爭有著更加貼切的認識。她在中日代表會談的當天接受了《國際先驅導報》的專訪。

  “法理根基”掩人耳目

  《國際先驅導報》:相比前一段相對安靜的年代,近年日方的強硬化是否說明其逐步找到了染指東海的法理根基?

  龔迎春:中日兩國相向的海上距離不足400海里,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果各自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出現的重疊區域就是爭議所在。然而另一個必須警惕問題卻往往被忽略:中日專屬經濟區的劃分與大陸架的劃分,完全是兩個問題,而日本卻總試圖把兩個問題混為一談。

  日本這樣做是別有用心的,這可能就涉及它自認為的“法理依據”。國際海洋法會議期間,日本駐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認為,當今200海里以內的專屬經濟區代替了大陸架制度,解決相鄰海權劃界問題只用“中間線”就足夠了。這只是一種理論學說,但客觀上當然有利于日本,所以日本媒體無不回避大陸架的劃界問題,一窩蜂式地炒作所謂的“一條線”方案。這是一家之言,它不但沒有足夠判例確認,更不能上升為劃界原則。

  實際上,更多學者主張大陸架制度仍然存在,這就要求1958年《大陸架公約》的締約國可以用“中間線”原則劃分相向的大陸架,但對于中日兩個非締約國來說,用“中間線”為原則劃分大陸架沒有法律基礎,雙方只能依據公平原則協商。根據《海洋法公約》,地理上的自然延伸是沿海國大陸架權利的法律基礎。

  《海洋法公約》要求國家必須用國內法宣示和劃定專屬經濟區,而擁有大陸架是沿岸國的固有權利,無需宣示。哪一種權利優先自然明白。爭議海域的上面即便是日本聲稱的“專屬經濟區”,下面也還是中國的大陸架,延伸到沖繩海槽為止。上下用一條線劃清,目前是不可能的事情。

  “大陸架申請”軟弱無力

  《國際先驅導報》:日本把所有賭注都放在“專屬經濟區”,為什么又向聯合國申請擴大其“大陸架”?

  龔迎春:這個申請恰好說明,日本了解大陸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一方面挑選有利的劃界方法,另一方面卻再為其圖謀加上更多保險。日本無視中國大陸架權利,反而利用聯合國確認自己的大陸架。

  據我所知,聯合國對日本的這份申請沒有積極響應。日本已經做好了申請被駁回的思想準備。此前,俄羅斯提交的擴大大陸架的申請正式被聯合國否定,根本原因是俄方的申請中缺乏詳細的勘測數據資料。這個前車之鑒,部分地刺激了日本決定投入巨資進行東海勘探活動,甚至直接向中國索要勘測數據。由于日方拒絕共同開發,劃界原則又未明確,這種要求中方無法接受。

  根據海洋法,日本的這份申請還有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那就是中國的異議。由于有利害關系國家反對,聯合國最終不會接受這份申請。其中涉及的爭議很多,包括釣魚島,以及日本用金屬鈦材料加高沖之鳥島——使其從沒有法律劃界作用的礁巖升級為可作為基點的島嶼。

  釣魚島不是“先決問題”

  《國際先驅導報》:本次中日會談無法取得實質進展,可能還因為釣魚島權屬之爭沒有解決,它是不是劃界的先決條件?

  龔迎春:釣魚島不是東海劃界的先決問題。因為它位于中日海上等距離中間線附近,而且是個無人居住的小島,所以按照國際劃界的慣例,這樣位置的島嶼是不能作為劃界基點的。另一方面,有爭議的島不作為劃界依據也是各國在實踐中普遍接受的做法。中日在法律上公平劃分東海權益,不必等到釣魚島問題先得到解決。即使釣魚島權屬確定,它也不可以作為劃定專屬經濟區的基點,而是只有繞著該島外圍12海里領海。

  《國際先驅導報》:日本認為以“中間線”劃界的方案反而是“關照中國”,這有可能得到國際認可嗎?

  龔迎春:即使中國在所謂“中間線”日方一側開采天然氣,也沒有違反任何國際法。相反,日本堅持的“中間線”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海洋法公約》,東海劃界也必須遵循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確定。現有條約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國際習慣法可以適用。但“等距離中間線”早已經過國際法院判例說明:它不是國際習慣法,只是一個便于劃定的方法,不是劃定的原則,其前提是相關權益已由公平原則分配。國際法院確認,公平原則就是習慣法。當然,沒有抽象的公平,這就要考慮本案一系列相關因素,如中日海岸線比例、沖繩海槽等因素。這些因素已使基本法理有利于中國。

  日本的鼓吹令人費解:它認為“中間線”是原則,是談判前提,必須作為中日雙方的法律義務確定下來,否則沒有談判的可能。如果繼續下去,這完全剝奪了中國基于公平原則的談判權。相反,中國的姿態是靈活務實的,并不排斥“中間線”這個具體的劃界技術,只是不能接受其作為一切談判的前提,應當公平考慮。“中間線”并不必然與公平原則吻合,因為寬大陸架的國家利益難以實現。原則之爭的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有人說日本正在等待海洋法判例的發展,讓“中間線”轉化為習慣法和劃界原則。但國際法院判例已經杜絕了這種可能。

  《海洋法公約》要求當事國在爭議海域不要單方面行動使爭端升級,應當做出臨時安排。“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就是中國的臨時安排提議,20多年一直遭到日本拒絕。中國是否有義務無限期地“提議”下去?我認為,對于目前中國正在開發的項目,海洋法沒有限制。

  中日之爭何時上法庭

  《國際先驅導報》:既然法理在握,為什么中國對通過國際法院解決爭議始終沒有提上議事日程?日本是否有意于此?

  龔迎春:國際法院的裁決確實具有隨機性,取決于法官的裁量權和判斷力。歐洲國家對這種方式比較認可,這與其文化傳統有關。除了國際法院,海權爭議還可以通過國際仲裁法庭裁決。比如1978年英國和法國之間的大陸架仲裁案,由英法各自挑選法學家組成仲裁員,這樣的安排當事國也容易接受。

  但在現階段,“東海案”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中國就會在維護利益的軌道上失控。中日之間存在的敵對情緒,使建立類似英法的仲裁庭也不現實。

  不過我注意到在日韓兩國的獨島(竹島)之爭中,日本曾提出由國際仲裁解決,遭到韓國反對,顯然是因為韓國對該島可以有效控制。在中日爭議中同樣處于下風的日本,也有可能提議采用國際司法途徑,但因勝算不定,它也不會輕易表態。

  而在國際法院這種方式中,缺少中方的同意,日方也無權借國際司法途徑挑起事端,因為雙方必須協議在先,才能接受管轄裁決。

  《國際先驅導報》:國際法院是否越來越多地運用“中間線”劃分海權?

  龔迎春:從實踐看,有用“中間線”劃分海上專屬經濟區的先例,但為照顧寬大陸架國家(中國)的利益,還要依據“自然延伸”原則在爭議海域的中間再劃一條線,作為公平原則的體現,以此補償其大陸架方面的損失。 (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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