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計結果(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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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3:27 新華網 |
附件2: 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 一、關于“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并上報財政部獲得批復,擴大了預算支出范圍”的問題。 由于這些單位原來就是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同時編制費用,改革之后,延用了老的管理辦法,所以擴大預算支出范圍問題是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將繼續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通過改革加以逐步解決,目前,根據事業單位的改革進度,我們將實施分類改革,逐步成熟一個解決一個,我局將積極配合國家做好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并盡快理順事業單位的預算體制。 二、關于“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名稱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凡納入2003年試點范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的問題。 上述項目我局均按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編報了項目文本,進行了項目論證。在項目文本中明確填列了項目內容和用途。我們將積極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細化工作。 三、關于“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復的經費預算時,少批復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復完畢;截止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的問題。 (一)少批復預算問題。預算體制改革后,因全國各口岸進出口貿易額增長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成本性支出的增加,以及對突發事件處置無預見,因此不得不預留部分機動應急經費,此做法是不符合預算法要求。我們將盡快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在今后工作中嚴格按預算法執行。 (二)預算批復不及時問題。此問題的出現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今后,我局將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時批復各項預算。 四、關于“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準,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0000萬元,批復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節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準’的規定”的問題。 我們根據財政部“二下”批復上述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工作安排,逐批將項目及經費下達到具體的項目承擔單位(所屬的7個二級單位也是其中的具體項目承擔單位),并報財政部備案。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工作。 五、關于“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于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于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的問題。 總局辦公條件維護運行費缺口很大,包括在此辦公的總局機關、認監委、標準委、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在內的各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中可用于辦公運行維護的經費嚴重不足,不得已調劑了部分專項經費用于解決辦公大樓維護運行問題。 2003年財政部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支出列入項目支出批復,含有關人員辦公費用支出部分。由于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是人事部批準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并沒有撥付專項經費,因此,擠占了部分項目經費用于基本支出。 今后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 六、關于“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于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共余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閑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掛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問題。 (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項目資金滯留問題。由于我們對項目進行中客觀影響因素預見不足,特別是在項目具體設計等內容審批過程了解不夠,多次磋商,延長了審批時間,致使2002年為工程全面開工準備的2億元資金閑置,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益。為此,我局已采取措施,減少2003年和2004年度的財政資金的申請,加強資金安全的監管,加快項目進展。 (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基建掛賬問題。由于財政部不是中央機關基建項目主管部門,我局于2003年1月14日以《關于請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投資轉為購買質檢總局辦公業務用房投資的函》(國質檢財函[2003]48號)上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請示調整該項目資金結余。我們將盡快解決掛賬問題。 (三)關于“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準,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60萬元未追回。”問題。 此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我局已責成機關服務中心開展追款工作,并要求還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我們將盡快將款項追繳完畢。 (四)關于“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于職工獎金等支出”的問題。 我局已責成該單位進行糾正整改,目前就此問題,該單位已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并要求在今后要進一步加強財經紀律觀念,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