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計結果(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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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3:27 新華網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等8個直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質檢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2003年,財政部批復質檢總局部門預算52.21億元,質檢總局收入總額63.59億元,支出總額59.8億元,當年收支結余3.79億元。審計結果表明,質檢總局在推進預算改革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規范和加強系統財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編制和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社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并上報財政部獲得批復,擴大了預算支出范圍。 (二)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的“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凡納入2003年試點范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 (三)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復的經費預算時,少批復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復完畢;截至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四)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準,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億元,批復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準”的規定。 (五)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于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于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 (六)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于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其余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閑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而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掛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