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計結果(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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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3:27 新華網 |
三是局機關部分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審核把關工作不到位。國家對林業治沙貸款的政策調整后,過去以使用多種經營貸款、增加創收彌補事業費不足為目的的貸款不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但造林和治沙項目仍保持貼息。我局對一些單位可能不惜偽造、變造貸款合同,以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行為,沒有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作中只注重下達項目計劃,沒有查驗各單位的貸款合同原件,沒有審查各單位貸款資金的到賬情況和實際發生銀行利息的情況,沒有實施跟蹤檢查,對申請財政貼息的貸款項目沒有到申報單位和項目實施現場進行項目檢查。輕信上報單位申請文件,致使這些單位連闖幾道審核關,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中作風不扎實,責任心不強,審核把關不嚴、不到位,具體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 痛定思痛,為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我局下一步決定采取以下六項措施: 一是提高認識,在干部職工中深入開展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要在全局范圍內開展一次思想、組織和制度的全面整頓。從局長到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開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人民掌好權、用好錢的思想大討論。對司局和直屬單位一把手、主管領導和財會人員進行法紀、政策和業務知識的集中強化教育、培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法紀意識、責任意識和政策觀念,使各級干部都認識到國家對林業的每一分投入都是人民的血汗錢,必須管好用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制。局黨組成員進一步加強對分管司局和單位的領導和監管,實行領導和監管責任制。實行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一把手資金安全運行責任制,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資金管理負全責,與國家林業局簽訂資金安全運行責任狀。建立問責制,層層落實資金安全運行的管理責任,實行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負責、主管領導對一把手負責,分管領導一崗雙責,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就追究哪個領導的責任,切實把資金安全運行的責任和措施通過組織手段落到實處。對資金管理出現較嚴重違紀問題的單位,其一把手和相關責任人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出現嚴重問題的嚴格按黨紀政紀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堅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紀守法,對于觸犯條規的,無論是領導干部還是一般工作人員,都要追究到底,絕不姑息。 三是進一步完善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管理制度,規范項目和貼息資金的審批程序。擬商財政部對《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完善貼息資金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審查制度,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訓,將僅審查復印件改為審查貸款合同原件。負責審核把關的人員要到項目單位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檢查有關賬薄,核實貸款資金到位情況和利息支付情況,防止個別單位鉆制度空子騙取貼息資金。強化監督職責,將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的審批、監督管理與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結合起來,確保只對符合貼息政策規定的貸款進行貼息。抓緊制定《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立項審核下達管理辦法》,規范貼息貸款申報和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貸款使用方向進行貸款項目的安排,嚴把貼息貸款項目審批關。對直屬單位的貸款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從項目計劃、貸款落實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檢查,防止挪用、串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真正用于造林治沙事業。 四是舉一反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資金管理制度。一要建立重大項目安排及投資計劃集中審批制度,成立重大項目和投資計劃審查領導小組,對年度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及投資計劃安排,由審查領導小組實行民主決策、集體審批。建立科學、合理、有效且相互制約的項目審批程序,使項目審批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嚴肅計劃安排紀律,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和程序,擅自承諾和安排投資事項。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的審計監督機制,完善重點項目的稽查制度,對國家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二要嚴格實行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和大額資金支付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制度。樹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觀念,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按批復的預算和國家財經法規辦理,不得越軌,不得變通。嚴格履行資金審批程序,明確資金審批權限,凡屬單位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和大額資金支付,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所屬各事業單位的重要理財活動必須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是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格預算管理,對出現問題的單位調減其下年度經費,依照《預算法》和《會計法》追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是對林業重點工程,要嚴格執行《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責任追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對擅自調整國家投資計劃,變更建設地點、調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以及挪用、截留、擠占國家建設資金的單位,采取停止審批新的建設項目,調減或停止安排、撥付建設資金等調控措施。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建設過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