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布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計結果(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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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3:27 新華網 |
(五)2003年,國家林業局沒有根據編制內實有人數申請所屬竹藤中心經費,財政部批復該中心基本支出預算160萬元,該中心實際支出44.2萬元,結余115.8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中的人員經費根據編制內實有人數核定;日常公用經費根據編制人數核定(新成立的空編較多的單位酌情考慮)”的規定。 (六)2003年,國家林業局提前批復當年第四季度林業治沙中央財政貼息309.02萬元,不符合《財政部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關于“‘十五’期間,在確定的貸款規模之內,林業治沙貸款貼息采用據實核撥的辦法,即當年財政貼息按當年前三個季度和上年第四季度實際貸款額計算,當年第四季度實際貸款的財政貼息在下年撥付”的規定。 (七)國家林業局報送財政部2003年行政事業類項目42個,預算4.34億元,其中有20個項目共3.63億元沒有細化到具體項目和承擔單位,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切實細化預算項目,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 (八)2003年,國家林業局未及時批復本級和所屬單位預算27.88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九)自1998年8月以來,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未將領取的加班費及售書款等收入納入單位財務賬內管理核算,賬外設賬,用于發放節日補助、通訊補助、餐費等支出。截止2004年2月,“小金庫”共計收入39.21萬元,支出31.86萬元。 (十)2003年,國家林業局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866萬元,用于機關服務局興建車輛維修綜合服務站,項目完工后,未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手續,便交由機關服務局投資成立的中林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發〈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填報《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單》”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后,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國家林業局下屬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林業治沙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問題,要求該局追回資金,上繳中央財政,并對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等單位按規定處以罰款,由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擠占、挪用及閑置的財政資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規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對其他財政財務管理中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為促進國家林業局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完善審核管理制度,加大對林業治沙項目、貸款合同及銀行貸款利息單真實性的審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貼息問題的發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