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嚴處工會人員不作為 相關辦法明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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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17:45 金羊網-新快報 | |||||||||
工會工作人員與老板沆瀣一氣,對職工利益受侵害視而不見怎么辦?記者昨天從廣東省總工會獲悉,為增強《工會法》的可操作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下稱《辦法》)將從明天正式實施,對于工會人員的各種不作為行為,《辦法》列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職工可自發組建工會
針對廣東工會組建率低、企業主不愿意組建工會的問題,《辦法》規定了從上到下由上級工會指導建立工會,以及從下到上職工自發成立工會兩種途徑建立工會組織。其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可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向上一級工會申報建立工會。這一補充規定,使職工自發組建工會有了具體法律條文的保障。 《辦法》還規定,對在開業或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指導建立工會籌建組織,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組織。 八種侵權可干涉 維護職工權利,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是工會的主要職責。《辦法》認定,用人單位有以下8種侵犯職工權益的情形(見附表),工會有權進行交涉,并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工會交涉請求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工會。此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對職工毆打、體罰、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證件等侵犯人身權利的,工會有權制止,并要求本單位采取措施處理;情節嚴重的,工會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職工可越級申請調解 隨著勞動關系格局的轉變和用工制度的變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約束,難以有效發揮化解爭議、預防爭議的作用。因此《辦法》規定:鄉鎮、城市街道以及村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并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有關人士指出,在鄉鎮、街道、村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以免受企業的制約,更好地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 嚴處工會人員不作為 《辦法》對工會人員的工作予以保護,規定企業非法調動工會人員崗位,解除工會人員合同,降低工會人員工資以及采取其他報復手段的,都將受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的依法處理。 同時,工會工作人員如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生傷亡事故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不及時報告等5種違反工會法的不作為情形,也將處以罷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分。 工會可交涉的八種侵權行為 1.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支付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4.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侵犯女職工或者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職工特殊權益的; 6.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7.不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8.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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