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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沸沸揚揚牽人心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15:44 《中國經濟周刊》

  

    文/姚國會

  近來,有關中國即將開征遺產稅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西方國家,遺產稅被稱為“羅賓漢稅”,即只對極少數富人征收,賦有“劫富濟貧”的作用,而且人們已經很習慣繳納遺產稅了。但是在中國是否開征遺產稅就成了一個特別令人關注的話題。有些“聰明人”甚至提前行動,開始采取避稅措施,比如給年幼的孩子購買房產,上演“小鬼當家”的一幕。

  不能不看到,關于遺產稅的各種議論中,較大的一個聲音是:征收遺產稅可以提高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淡化腐敗動機。說遺產稅能遏制腐敗,未免言過其實,但說它能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卻是世界所公認的。作為“富人稅”,該稅種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將避免上一代人的財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續,有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遺產稅以其在均衡貧富、緩解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鼓勵勤勞致富、引導公益捐贈等方面有可能成為一個優良稅種。世界銀行在《中國:推動公平的經濟增長》一書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在減少貧困人口方面取得的驚人成績,但也對1999年基尼系數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異擴大的狀況表示憂慮,并且預測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長不平衡的趨勢繼續下去,基尼系數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數在0.4~0.5之間收入差距較大;0.5以上說明收入差距相當懸殊)。很顯然,貧富差距日益懸殊的矛盾已成為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主要矛盾之一。

  那么,要解決貧富差距問題,當前開征遺產稅條件成熟了嗎?顯然,在中國,目前要開征遺產稅所面臨的問題還很多:如何解決由于先天稟賦差異導致社會成員付出努力與回報嚴重不對稱進而引發的社會經濟效率降低問題;如何改變國人傳統的消費觀念,放棄對財富的過度積累與繼承,將手中的資產盡可能多地投入生產、擴大需求等等。而在所有問題中,人們最關心的是遺產稅的起征點是多少。

  對起征點,有的主張低一點,以擴大稅基;有的又說起征點低了容易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應該看到,開征遺產稅,一方面要考慮有利于保護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有些國家征收的遺產稅很高,不允許你將過多的財富留給后代,但我國現階段,人們的認識程度還沒達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許公民個人創造了財富后,將相當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孫。另一方面,就是通過政府征收遺產稅,調節社會財富,將征收的遺產稅作為國家收入,作為公共產品、公共投資,來還給社會,還給老百姓。這里面有一個平衡點的問題。因此說,遺產稅的起征點定多少,不能由幾個人拍腦袋制定,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這要有一個過程。

  資料1:國外遺產稅稅率比較

  美國遺產稅制屬于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并;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后者適用于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另外,遺產額在60萬美元以下者免征遺產稅,而對于非居民,也要繳納遺產稅,但稅率比居民優惠,最低稅率為6%,最高稅率為30%。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采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繼承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對非居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 10%到 70%。

  意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一采用第一種累進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采用不同累進稅率。

  資料2:國外遺產稅稅制的幾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即對死亡者遺留的所有財產課稅,并以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的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實行“先稅后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后再分遺產,稅制簡單,納稅對象明確,因而征收成本比較低。缺點是各個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情況沒有充分考慮,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原則。目前,實行這一稅制的有美國、英國、新西蘭、臺灣香港、新加坡等。

  (2)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所得的財產課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后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后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征稅。優點是較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缺點是稅制比較復雜。目前,實行這一稅制的有日本、法國、德國、韓國等國家。

  (3)混和遺產稅制。即對所有遺產征稅后再對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征稅的一種模式。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后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征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缺點是征收過程比較復雜、技術難度大,稅收成本偏高。目前,只有加拿大、意大利、伊朗等國采用了這一稅制。

  貧富差距的擴大有很多原因,收入差距的拉大,從社會的角度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就需要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也就是說,制度性的社會分配不公,可以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來調節,而非制度性的分配不公,只能通過完善黨的紀律、反腐敗這些手段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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