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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打翻的公平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31日 16:25 中國經營報

  作者:楊建國編輯:汪靜

  俗話說,心急吃不得熱豆腐。北京市新交法實施辦法雖然在立法過程中采取了征求市民意見、召開聽證會等措施,并在最后的修訂稿中采納了部分市民的意見,但這部法規仍然顯得過于倉促,其中疏漏和破綻之處不少。因此,它的定稿和頒布無異于是吃了碗滾燙的豆腐——雖然任務是完成了,但鬧心的事還在后頭。一旦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實施,潛在的問
題恐怕不僅僅只會使執法者和當事者感到茫然和頭痛。

  首先,作為一部實施細則類的地方法規,它應當具備極強的可操作性。但實際上并非如此。比如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額度先行賠付。這聽起來不錯,但這實際上是一項越俎代庖的規定。第三者責任險屬于一種商業險,它只受合同法及保監會的相關規定約束。北京市的規定與現在通行的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條款正好矛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種地方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是值得懷疑的。雖然有消息說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對第三者責任險的問題進行研究,但新的規定何時出臺?是否與北京市的實施辦法一致?現在都還是未知數。在新規定出臺以前,保險公司顯然不會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去辦。新規定出臺之后,如果與北京市的規定不一致,保險公司仍然不會向地方法規妥協。

  再如,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標準,按理應該是該實施辦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知何故,這部分內容卻要另行制定。如果說這部分內容還“待擬”,那么這部法規就太不完備了。如果說這部分內容僅限于交警掌握,這里面的問題就更大了——這無異于球場上只有裁判知道規則,而踢球的雙方隊員均稀里糊涂。連判定責任的標準都沒有,我不知道該對這部法規再說些什么。

  其次,制定這部法規的最終目的何在?這個問題似乎也被忽視了。該法規在征求意見期間受到最強烈質疑的,是關于機動車撞行人須負全責的條款。但這其實只是一種表面現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秩序。而交通秩序不僅與機動車及其駕駛員有關,也與相關的行人及非機動車有關。市民們之所以對“由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強烈不滿,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這一點:目前,無論是駕駛員還是行人,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的意識都不夠強,交通文明的習慣都亟待提高。如果僅僅只是嚴格處罰機動車駕駛員,不僅有失公允,而且無助于整體交通秩序的好轉。

  然而,在最終的定稿里,條文僅就機動車負全責的問題作了一些修改,而有關行人及非機動車違規的處理,則未見明顯改動。例如,向行駛中的機動車拋物,這種非常危險的舉動,僅僅罰款10元;再如,行人及非機動車在機動車輛中穿行,僅僅罰款20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對行人及非機動車近于放縱的懷柔偏袒,與對機動車及駕駛員的嚴厲苛求,形成了一種巨大的反差,不僅有失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提高全民交通文明意識,不利于從根本上改善和提高交通秩序,因此有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最高宗旨。

  此外,這部法規還存在著不少其他的小漏洞。比如,該法規在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只劃分了“機動車一方”和另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果駕駛員正是車主或者是車主的家庭成員,那倒好說。如果駕駛員只是車主的親友,那就麻煩了:“機動車一方”內部,也就是車主與駕駛員之間,還要為“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分擔費一番口舌甚至打一場官司了。諸如此類問題,“實施辦法”完全可以進一步給予明確規定。但為什么不予明確?令人費解。

  誠然,要求一部新的法規做到十全十美是不現實的,所謂“公平公正”也只是相對的。但是,如果法規的草案受到異常廣泛的質疑,那就說明草案存在的問題還不少。市民畢竟不是專業人士,他們只能就事論事地提出一些淺層次的意見。既然如此,為什么不再慎重一點?不對全部條文再進行認真研究斟酌就匆忙頒布呢?是匆匆忙忙地頒布一部不成熟、不完備的法規,然后在短時期內再進行修訂好,還是待法規的條文修訂成熟之后再行頒布的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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