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依法廢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16:19 新華網 | |||||||||
新華網石家莊10月27日電(記者楊守勇)記者近日從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障農民權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廢止〈河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議案》,一系列與時代發展不符的農民負擔規定從此取消。 河北省1992年8月26日頒布實施了《河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它在規范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上發揮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農經工委主任張鳳林說,根據國家農村稅費改革的精神,2002年6月24日,河北省印發了《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提出從2002年開始,取消鄉統籌、農村教育集資等所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和集資;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目前村提留、鄉統籌等費已被取消,代之征收的農業稅及附加也正在逐步降低稅率;從2005年開始,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所需勞務,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因此,這一規定中的主要規定已經過時,不再適用。 張鳳林說,《管理規定》規定"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項目的設置、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必須經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重要的收費項目報省政府批準。"而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規定,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規定》規定"嚴格控制向農民集資",而新《農業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二者規定明顯不一致。 鑒于這些原因,按照立法程序,河北省有關部門提出了廢止《河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議案,并獲得了通過。(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