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錢不忘繳稅 自由職業者領薪水必須提供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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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22:19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廣州自由職業者要求開具“通用發票”趨多 的士票“沖稅”屬偷稅 本報訊 記者許靜、通訊員莊淑瑩報道:小方是一名自由職業者,近日幫某公司開發了一個小軟件,報酬5000元,卻遇到棘手問題:公司要求他提供發票來領合同款。廣州市地
領取發票要先辦稅源登記 小方第二天就跑到地稅局要求“買”發票。在辦稅大廳,工作人員告訴他要帶齊資料前來才能申請開具通用發票,小方只能又跑了一趟。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申請人申請開票必須填寫《開具<通用發票>申請審批和納稅申報表》,提供申請理由或提供該項業務的合同、協議及有關文字資料;對已在本市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而對大多數未有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來說,則應該帶身份證和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稅務登記分局或各外設登記點辦理臨時稅源登記手續。只有辦理了稅源登記,才能領取發票。 納稅人習慣將到稅務局領取發票叫做“買發票”,地稅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其實這是認識誤區,納稅人繳納的費用就是所領取發票交易的應納所得稅稅款。只有先預交了與交易有關的稅費,才能領取通用發票。 稅務機關接受申請后,為納稅人開具《通用發票》的同時,根據申請人所得按照勞務報酬的稅率扣繳應納稅款。以小方為例,他應該繳納的稅款包括5.5%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即5000×5.5%=275元,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即(5000-275)×(1-20%)×20%=765元,合計應該繳納的稅款為1031元。 “沖稅”不當付款方也要被罰 由于領通用發票要交稅,一些人為“節省成本”,常用與合同款相同數量的的士票、餐飲發票甚至零售發票“沖稅”。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行為已構成偷稅。 與此同時,付款方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付款方,并非所有發票都可以入賬,付給自由職業者的支出應要求對方開具《通用發票》,以《通用發票》入賬。 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介紹,如果自由職業者沒按規定申報納稅,一旦查獲,不僅應該繳納應繳稅款和滯納金,還會被處以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而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將被處以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