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草案進入二審 適用范圍有重大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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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14:14 中國青年報 | |||||||||
個人破產條件尚不成熟 合伙企業不適用《破產法》草案 記者 崔麗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正在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進入二次審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出現這樣的表述。觀察人士注意到,相比較于首次提交審議的草案,《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重大調整,被限定為“企業法人”,排除了“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 今年6月初次審議時,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引起很大爭議。有的委員提出,將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涉及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破產問題。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尚無有效手段防止個人借破產之機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下,規定個人破產可能成為個人逃債的保護傘。因此,對個人實行破產的條件尚不成熟。 有委員提出,將這兩類個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投資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對經營失敗的誠實的個人投資者實行破產免責,有利于促進這兩類企業的發展,也可以為探索建立個人制度積累經驗。 就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征詢了相關專家的意見。社科院法學所鄒海林研究員提出,草案名稱是《企業破產法》,但適用范圍里又包括了合伙人和出資人,名不副實。 “合伙人、出資人破產的程序如何啟動,法院如何操作都是難題。”鄒海林說,同時,如果規定合伙人、出資人可以破產,并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免除剩余債務的清償責任,將會造成其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不平等,不符合平等對待市場主體的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王欣新教授提出,合伙人和出資人是自然人,自然人破產還會涉及到遺產破產問題。“合伙人、出資人在清償債務前死亡且其遺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或合伙人、出資人在破產程序中死亡等,都可能發生遺產破產的問題。”王欣新說,草案對此未作規定,但實踐中會遇到。 還有的部門反映,自然人破產與法人破產差異較大,程序上有所不同,將它們規定在一部法律中,容易產生混亂。 10月22日,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向大會作關于《破產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說,法律委員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認為,草案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承擔有限責任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已是一大進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于現行法律規定其合伙人、出資人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些企業如果破產,必然會連帶牽涉到企業合伙人、出資人個人破產問題。而對個人破產如何規范,還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各方意見也不一致,將其納入《破產法》適用的條件尚不成熟。據此,將本法的適用范圍限定為企業法人。 個人房屋、汽車貸款增多,由于種種原因還貸困難,個人破產的話題逐漸進入公眾視野。蔣黔貴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個人破產制度的積極意義在于,對于善意的、誠實守信的人進行個人破產,給予其債務清償免責,使其從還債負擔中解脫出來,有利于其今后發展。 蔣黔貴說,關于合伙人、出資人如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何免責,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要通過修改有關法律予以明確。在有關法律修改前,這兩類企業的債務清償問題,仍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據悉,《合伙企業法》的修改很快將提上法律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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