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不報告大額可疑外匯交易要被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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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5日 22:3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張建平)金融機構不報告或未及時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給予相應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外匯局近日發布并實施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簡稱《細則》)對此作出規定。
據外匯局有關負責人25日介紹,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的,或者不配合外匯局對反洗錢信息的非現場或現場進行核查,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都將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金融機構在辦理外匯業務中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外匯局可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協助洗錢,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則》規定,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是指:企業或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所有現金外匯交易;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企業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這位負責人說,去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從而與《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共同構建起我國金融領域反洗錢法規體系的框架。一年多來,金融機構向外匯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等反洗錢信息,外匯局加強反洗錢信息的篩選、分析,并與公安部門等配合,破獲不少大案,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