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及經濟學界齊發難 國家免檢制度風雨飄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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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4日 10:26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孫晨 近日,頻有號稱國家免檢的產品出現質量“糾紛”,而給這些產品授“免檢”牌子的質監部門卻一直寡言少語,這種似乎對“政務公開”并不“熱心”的態度引起公眾的關注,以至于被包裹了層層疑云的免檢制度正受到來自經濟學界和法學界的質疑。
免檢產品:屢生疑云考驗質監局 10月13日,福建省工商局在對水泥質量抽查時發現69家經銷單位的120個樣品合格率僅為67.5%,其中65個樣品存在短斤少兩現象,而屬于國家免檢產品的“新安”牌、“星巖”牌水泥等竟也赫然在其中。據了解,這兩個品牌的水泥是2003年獲得國家免檢稱號的,按規定,有效期為3年。 10月20日,記者聯系到負責這次抽查的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處的鄭處長,他向記者證實了上述情況,并告訴記者:“今年、去年和前年抽查時都確實發現過不少國家免檢、中國名牌以及其他認證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我們都如實向社會披露了信息。個別企業認為,我們是免檢產品,為什么還要抽查?其實,抽查時購買樣品和檢驗的費用全都由工商局承擔的,既然是質監系統授予的免檢產品,質量過硬,為什么害怕抽查呢?主要是因為他們在拿到免檢、名牌等稱號后還能否在添料、工藝等環節把好質量關是打了折扣的。不過,該如何處理這些產品是質監部門的職能。” 10月10日,恰恰就在國家質監總局公布今年國家免檢產品名單的這一天,湖北省工商局發現增白劑超標的國家免檢產品“豫花”牌面粉大量出現在湖北市場,有關部門緊急組織力量召回流向市、縣各級市場的這些“有毒”面粉。如此這般的“問題”免檢產品事件不免令人生疑,再向前追溯,僅今年就在市場上發現了“成分不合格的三鹿奶粉和秦俑奶粉”、“雙匯霉斑火腿腸”、“南極人發霉內衣”、“涂改日期的過期太子奶”等。如果免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受害的首先是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向當事責任人提出索賠。那么作為給企業頒發此類證書、做出質量擔保的有關政府部門是否也會被牽連而承擔相應責任呢? 面對這些疑問,國家質監總局有關負責人婉言謝絕了記者的采訪。 經濟學家:免檢制度是什么溫床? 中國社科院工經所研究員張世賢認為政府搞免檢是一把“雙刃劍”。他指出:生產企業的產品信息對消費者永遠是不對稱的,消費者自己搜集相關信息時成本非常巨大。所以需要一個被授權的機構替消費者搜集信息、減少成本付出。但該由誰來做和怎么做呢?現實生活中,這種操作過程往往會發生扭曲,這必然使信息搜尋更為復雜化,反而使虛假信息被放大,對消費者構成欺騙和傷害,人為造成市場競爭的不公正性,對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擾亂。 如果由國家政府部門充當此角色,必須認識到免檢制度是把‘雙刃劍’。當政府出現信息不對稱時,或公布的結果沒達到消費者認可程度時,政府的權威性就會被懷疑。另外,當操作者面臨道德陷阱時(比如收受賄賂或其他幕后交易),那么操作者就會出現信任危機,這種后果比商家欺騙消費者更為惡劣,尤其是以‘國家信譽’作擔保的時候,這個建立在社會公信力基礎上的制度將會對政府、對社會產生嚴重的‘殺傷力’。” 記者發現,2001年國家質監總局出臺的《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對免檢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提出的要求是“產品質量長期穩定”、“產品市場占有率、企業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等,那么“長期”是多長?誰來“排名”合適?管理辦法并沒有提出明確標準。而“產量、產值”卻一直是被規定的申報免檢產品的重要量化評定指標。 對此,張世賢研究員認為,以產量、產值指標來評選是不準確的,如果產品產量高、但銷路不暢庫存積壓很大,能算質量好嗎?所以產量指標難以跟質量好壞接軌。“如果要建立一個免檢的征信體系,”他指出,“操作者的檢測技術手段高低才是最重要的,起碼不能低于生產者的技術水平。我們應該問這樣的問題:‘公布免檢信息的機構有沒有這樣的技術力量保障去實施抽檢制’?并且我們還要強調,這個抽檢的程序和過程必須對社會公開、透明,所有這些過程中一旦有哪些環節出現問題就要求追究體系建立者的責任。免檢制度中還應該強調‘時效性’和‘隨時取消’的概念。‘三年’的免檢時間太長了,現在科學技術發展這么快,有關部門的技術標準必須及時更新。一旦動態抽檢發現技術上的落后或質量紕漏,就必須‘隨時取消’免檢稱號。” 他還告訴記者,國際上,一般只在國家間的貿易過程中有“免檢”做法,這是以國家名義代表國民進行消費時的一種國家主權的象征。在國外,更多的市場評價工作則是由民間機構進行。 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社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林家彬也告訴記者,一旦企業獲得評定后利用這塊牌子偷偷降低標準就必定出現質量不合格產品,所以在國外,企業產品如何創牌子都是企業自己的事,國家不管。只有當產品質量問題損害消費者利益時,政府才會出面對企業進行處理。 法學專家:免檢制度有法可依嗎? “從法律角度講,對產品免檢屬于豁免,這種豁免意味著國家機關放棄了自己的職責,但國家機關是沒有權利進行自我免責的。這種放棄對部分產品的監督檢查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同時,被評為中國名牌的產品也可免檢,這種免檢也同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于‘非法免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何兵告訴記者。 記者從《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看到,該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何兵指出:“《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的決定都難以成為免檢的法律依據。《產品質量法》中從未提及免檢的內容。而利用國務院的決定作為法律依據是不嚴肅的。執法部門把自己執法的職責給免掉了,這是不符合法治原則的。如果老百姓告政府不履行職責或非法免責(因為這種不作為是非法的),政府就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了,如阜陽大頭娃娃奶粉事件一樣,國家之所以為賠償而買單就是因為相關部門沒能履行職責。如果不取消免檢制,國家質監局將來免不了還要經常做被告的。 另外,在《擔保法》中我們強調政府不得為企業進行經濟擔保,現在這種免檢保證實質上恰恰是一種變相的經濟擔保,只不過體現為信譽擔保的形式。 我們之所以廢除了以前評濫了的國優、省優、部優,原因之一就是這些評定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但不能以‘降低成本’作為免檢的借口,不能因此就對某個特定產品一下子豁免所有的檢驗權。為了節約成本我們應該提倡的是‘抽檢制度’。” “免檢制度把政府機關帶進了一個處境兩難的境地。”曾為了反對“名牌免檢制”而設立訟訴熱線的北京律師張顯峰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質監局如果對名牌免檢產品進行檢查,那么按規定,這種檢查本身將是違法的,可能被起訴。如果不檢查,那么免檢就充當了企業的‘免死牌’。這種制度是自相矛盾的,也是極不嚴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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