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16年前的稅收政策因何今天突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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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1日 16:35 贏周刊 | ||||||||
□贏周刊記者 甄靜慧 稅務機關的專管人員拿來一份文件,告訴企業即將實施新的政策措施——這本來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如果這份文件是1988年頒布的,而且這么多年來從來沒有實施執行過,那就未免令人有點摸不著頭腦了。
一份16年前下達的文件中的規定,為什么一直沒有執行,也沒有人提起過?而到了今天,又因何被“舊事重提”?更令人奇怪的是,這個規定并沒有在全市要求執行,至今僅在部分城區內落實。 印花稅出臺了新政策? 上周三,記者接到一家商業企業的財務部負責人楊先生的電話,稱商業企業的印花稅出臺了新的規定:以往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商業企業只需要在每一份購銷合同上貼上印花就可以了,但現在不管有沒有簽定合同,只要有購銷行為就必須交納印花稅,沒有合同就把印花貼在進倉單或出倉單上。 “這樣一來,印花稅與增值稅的附加稅有什么不同呢?而且進出倉單在倉庫里,我們怎么可能每張都去貼一個印花?這不是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嗎?”楊先生表現得相當氣憤,“以往我們并不是每一項交易都書立合同的,每年只須交十多萬印花稅,但按現在的算法以后每年印花稅的稅款肯定要翻幾番。” 考慮到這個規定對商業企業影響匪淺,記者馬上登陸廣州市地稅局的網站查找具體規定文件,可是并沒有找到相關內容。問楊先生索取有關文件,他也搖了搖頭,說當時稅局的稽查人員只是拿了一本由地稅局印制的《稅務公報》來告訴企業有這樣的規定,而《稅務公報》里也沒有列出文件有關的條文,只是以“答納稅人問”的形式表述了這一政策——“難道這不是國家的新規定?”楊先生更迷惑了。 記者隨后又撥通了廣州市地稅局的稅務咨詢熱線,以企業的身份詢問最近是否出臺了關于商業企業印花稅的新規定,咨詢人員查找一陣之后,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下達任何有關印花稅的新規定。而當記者提到楊先生所說的情況時,得到的回答是——那是?1988?國稅地字025號文件所規定的內容。 政策下達16年后才執行? 根據1988國稅地字025號文第5條規定——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當企業看到以上文件內容的時候,疑惑并沒有減少:“1988年距今已有16年了,為什么以前一直沒有執行,現在又突然拿出來執行?” 16年來這個規定真的沒有實施執行過嗎?記者又致電了幾個商業企業,他們都表示過去幾年從來都沒有聽說過這條規定,一直都只是往購銷合同上貼印花。當問到他們有沒有接到稅局關于要往進出貨單據上貼印花的通知時,除了荔灣區與白云區的企業知道這回事外,東山等區的企業都沒有聽到有關消息。 政令拖延了16年才執行,對于這樣的“舊賬”,企業即使認為不合理也無從討論,用楊先生的話來說,“稅務部門如果想擴大稅源,隨時可以翻出不知多少年前的‘古董’文件讓我們補交稅,就算不認同也不敢不交的”。 政令執行的隨意性讓企業無奈,對不同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與監管更讓企業覺得不平——“同一個城市里,為什么我們什么貨單都要貼花,別的企業卻不用?”——這是不是一種變相的稅負不公? 稅局變臉罰了企業幾十萬 與廣州的企業相似的是,上海的另一家企業也曾因為稅局政策執行態度的變幻莫測而成為“受害者”。 這家IT企業的辦稅員告訴記者,他們企業一直都有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而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中并沒有列明商業保險金額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當地稅務機關的默許下他們一直沒有就這部分金額交納個人所得稅。 “我覺得這個事情說不上違法不違法,稅法上沒有具體規定,我們也沒有收到相關文件,最關鍵的是我們的稅收專管員從來沒有說過這樣做有問題,每年年底的稽查也是安然無事。” 可是今年三月國家稅務總局下令清查經濟開發區的稅收優惠違規現象的時候,這家企業被稅局判定為“偷逃個人所得稅”,補稅后還要進行罰款,一共交了幾十萬。企業一直覺得挺委屈:“稅局一直沒有提醒過我們這樣做不行,就算現在要改變做法,按理來說最多也就是讓我們補交稅款,為什么要重罰?” 而當他們向稅局提出這個想法時,得到的回答是:“你們是大企業,多交一點稅問題不大。” “說到底就是因為稅收清查的死命令下來了,稅局必須完成任務,所以就狠抓大企業大稅源,查不到其它問題,罰一下個人所得稅也能解決幾十萬的任務額。”該辦稅員悄聲說出他的判斷。 其實無論是稅收政策的補充文件也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非正式許諾或“默許”也好,政策如何實施與執行,似乎更多的取決于執行者的意愿。沉重的地方稅收任務,突如其來的清查命令……稅局緊張應變的結果,就使得企業對變幻莫測的政策執行風向無所適從。 政策執行者:其實我們也很無奈 對于稅收政策的不穩定,企業方面從來缺乏知情權和話語權,對于他們來說,稅務機關的位置是“高高在上”的;然而作為稅收政策的執行者,稅務機關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稅務人員告訴記者:“其實我們也很無奈。” 贏周刊:稅局最近向納稅人提出,企業除了要在購銷合同上貼印花外,如有不簽訂合同的交易,也需在進出貨單上貼花——據了解這個規定是1988年制定的,為什么現在才開始執行? 稅務人員:并不是現在才開始執行。因為交納印花稅是由納稅人自動履行的行為,各企業的合同太多了,稅局沒有辦法設立一個經常性的日常程序去檢查,導致有很多企業都沒有執行。 贏周刊:但據了解企業并不是故意不執行,而是根本不知道,他們說稅局以前沒有對他們說過這個事情。 稅務人員:國家稅務總局每月都有很多文件下達,不可能每次都通知到每一個納稅人,如有新規定我們會在稅局網站上宣傳,納稅人應該多留意。 贏周刊:企業也不可能每天都盯著網站看,而且像這個文件時間太久遠了,我們在地稅網站上都查不到。 稅務人員:對于重要的文件我們也會組織納稅人開會宣傳,可能是多年以來企業的財務人員流動較大,新的人員沒有接受崗前培訓,所以不知道這個事情。 贏周刊:稽查應該會發現問題,為什么以前一直不糾正? 稅務人員:印花稅是小稅種,前幾年稅局的關注力度可能確實不夠。 贏周刊:為什么現在突然開始關注了?有企業認為是因為稅局的稅收任務壓力比較大,所以才把舊文件翻出來執行。 稅務人員:應該不是這個問題,稅收任務只是內部考核,不完成也是可以的。 贏周刊:但無可否認現在很多政策執行的彈性都比較大,好像這個條文16年來因為重視不夠就可以完全不執行,現在翻出來后,也不是每一個區都在執行,有些區就沒有特別向企業提到這個問題。 稅務人員:稅務政策的執行確實有彈性,但我們也無可奈何。因為我國的政令法規的表述很多時候都不是非常嚴謹。條文放在這里,但有時候并不可能真正完全做到。好像這個在每張視同合同的單據上貼印花的規定,可操作性就比較差,我們執行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困難。因此在執行上會存在主觀的因素,只能在大方向上把握,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可操作性較強的方法來執行。 贏周刊:你說的主觀因素主要指哪些? 稅務人員:就是很多政策的執行與否或怎樣執行往往是以當期執行者的意志為轉移的。例如這一任的領導覺得某一個條例的可操作性很差,難以執行,或者不值得重視,可能這幾年內就不會執行它。但下一任領導可能又會認為這個問題還是值得抓一抓的,就會出現你所說的翻出舊條文來執行的情況。區與區之間的執行力度有差別也是這樣的道理。 (直到本文發表之前,幾個企業都向本報表示,由于在每張進出貨單上貼花的規定難以執行,因此稅局批準他們按匯總的方式,每月根據總購銷額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薄上貼花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