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破產法呼之欲出 關注四大焦點全面剖析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1日 00:59 中華工商時報 | ||||||||||||
王擎/文 十年磨一劍 從1994年3月即開始起草的新破產法,終于在2004年6月得以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據悉,10月進入二審階段。
“目前正是一個關鍵時期!币晃粰嗤耸客嘎。 據這位權威人士介紹,從一審的情況來看,新破產法中還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這些問題包括:破產范圍、破產原因、管理人制度的設計以及破產清算過程中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能否進入破產法 事實上,在新破產法草案起草過程中,個人破產是否要進入破產法就曾引起過激烈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個人破產應該寫入破產法。因為世界上各市場經濟國家的破產法中都包含有個人破產的內容。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的確出現了個人破產的可能性。而且我國正處于建立誠信社會的關鍵階段,個人信用是市場和社會信用的基石。因此,應該先有個人破產法才會有企業破產法。 但同時另一種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入法的時機尚未成熟。理由有三:一是中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不是超前消費,因此還沒有形成一個個人破產的市場;其二,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征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難以建立。其三,目前商業銀行內部的聯網經營還沒有建立起來,這使得對個人破產的監控很難實施。 爭議的結果是,新破產法草案的起草基本上采納了后一種觀點。 但新破產法仍然面臨著一個問題,由于我國已頒布了《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那么按照這些法律成立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應包括在新破產法草案的適用范圍內。 據權威人士透露,目前的討論更傾向于將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排除在新破產法的破產范圍外。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破產? 對破產原因如何規定歷來存在一些不同的觀點,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破產原因,停止支付作為推定原因,一直是學者的主流觀點。后來又有人主張,將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均列為破產原因。 而在新破產法中規定,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也資不抵債時,才可視為發生破產的原因。 但在一審過程中,有觀點提出,應改變破產原因的界定,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的情形,都視為破產的原因。 根據這一觀點,又有專家指出,如果僅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可能會使破產企業大量增加,尤其是使一些因資金暫時周轉困難而停止支付的企業宣告破產。 管理人制度設計尚需研究 “管理人制度”可以說是新破產法中的一個亮點。在我國而言,是一種全新的制度安排。 所謂管理人,是指在企業破產過程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務的當事人。 新破產法草案認為,管理人應該保持獨立和中立,并且可以為保護破產財產和維護全體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職工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與個別債權人進行訴訟。因此,新破產法采用的是“以法院任命為主、債權人確認為輔”的管理人選任機制。 但該選任機制也遭到了相當的質疑。有觀點認為,應以債權人會議為主導來確認管理人。因為從本質上講,破產法應更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一個債務人發生破產事實時,債權人是最脆弱的,如果沒有專業的富有經驗的管理人來代表他們的利益的話,所謂在破產程序中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是不現實的。 同時也有學者對法院的公正獨立性提出疑問。他們懷疑,當前的法院是否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法院能否為破產企業指定一個合格的管理人。而且由于此種管理人選任機制,會不會帶來大量的尋租現象,從而造成制度上的腐敗。 債權保護誰優先 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護是新破產法中的一個重大社會政策問題。也因此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在新破產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勞動債權的概念。所謂勞動債權,是指因破產宣告前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職工的補償金。目前新破產法草案將勞動債權列在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但仍需在擔保物權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獲得清償。 有學者提出,這就可能會出現勞動債權因破產財產不足或在主要財產均設有物權擔保而無法獲得清償的現象。 還有觀點認為,如果要將勞動債權列為特別優先權,對其范圍一定要合理界定。原政策性破產規定的職工安置費用等不合理項目不能再列入優先清償范圍。對勞動債權中可優先清償的部分也要加以限定,如應僅限于職工工資,而且是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年內所欠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一定的數額。超過此范圍的勞動債權可作為破產債權在第一順序中,但不再享有特別優先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