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頒新規 保險公司隱瞞信息將受重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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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7日 09:35 北京青年報 | |||||||||
保監會首次以主席令頒布保險統計規章 本報訊 記者昨天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日前以第11號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將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保監會自成立以來,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第一項保險統計規章。《規定》共分為8章45條,主要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了規定。
該《規定》要求中國保監會建立統計責任人制度,即保險機構應指定一名機構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機構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報送統計信息,并采取措施保證統計信息的一致性。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信息,報送的統計信息不得有誤導性陳述。保險機構負責人對統計信息不得違規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或者編造虛假統計信息;發現統計信息計算或者數據來源有錯誤的,應當提出,統計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核實訂正。 《規定》增加了對保險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獎懲內容。對于在保險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或者同違法行為進行斗爭、揭發、檢舉保險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將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或者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而對于遲報統計信息、統計信息有重大遺漏或統計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甚至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將給予警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經營許可等處罰。對于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統計工作人員,如果出現虛報、偽造、篡改保險統計信息,或超越權限,自行公布保險統計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張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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